河北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

时间:2019-08-20 浏览:48次 来源:畜防处

一、资金安排

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要求,2019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贷款贴息资金20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养猪企业银行贷款进行贴息补助,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各地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市、县级财政可适当安排部分贴息资金,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促进生猪生产,但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

二、扶持对象及资金支持环节

(一)扶持对象。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含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以下简称“规模猪场”)必须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具备条件如下:

1.种猪场。必须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省、市、县任何一级均可。                        2.规模猪场。规模猪场确认,以2018年末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票证登记统计汇总为准,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确认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使用范围。养猪企业用于购买饲料、种母猪、种公猪、仔猪、兽药、消毒药、疫苗、疫病检测试剂、常温精液、冷冻精液防护服等低值易耗品的生产流动资金。对于从事多种业务经营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的贷款规模。

(三)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贴息应截止到2019年7月31日。

三、申报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宣传发动。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各种媒体方式,广泛宣传发动,让符合条件的养猪企业了解补贴政策情况,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同时,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已贷款种猪场和规模猪场相关情况。

(二)据实申报。各地符合条件的已贷款种猪场和规模猪场及时到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申请,于8月25日前将纸质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据实填报贷款贴息申请表(详见附表1),并提供营业执照、养殖备案表、动物防疫合格证、银行贷款手续、购买生产资料的票证材料等作为附件,同时报资料的电子扫描件。

在贴息期内,符合条件的,由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担保的已贷款种猪场和规模猪场,尽快将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担保的相关资料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申请贷款贴息补贴。

(三)认真审核。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报贷款贴息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将材料收集齐全后统一报送县财政局,经共同审核确认后报市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县级部门所报材料进行再次审核、汇总,审核通过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再审核,审核无意见后,将审核意见报财政部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进行测算和申报贴息资金。

(四)公开公示。市、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经过审核符合贷款贴息的种猪场和规模猪场名单和贴息金额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将测算结果报市级财政部门,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结算,将贴息资金及时直接拨付相关种猪场和规模猪场,并将结算情况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及时报“监管局”备案。

(六)督导合同落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和督促生猪养殖龙头企业严格履行与养殖户、农民合作社等签订的订单合同,确保及时回收订单养殖户出栏的生猪,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省农业农村厅将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督导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于不落实合同的进行全省通报,并督促其严格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