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要求,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查询,我厅将近期通过核实的第五批5家企业告知信息进行公示。(见附件)
为便于各级盐业主管部门依法规范管理,在我省开展跨区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主动向当地盐业主管机构递交经营的食盐品种、食盐检测报告、物流企业资质、配送合同、仓库证明、经营方式、销售网点地址、名称等信息及其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根据国家工信部、发改委、卫健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要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务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统计表告知我厅。(见附件)
通过邮寄和电子邮箱的方式将告知信息递交到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196号盐业处收,邮箱:sxp@i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