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8-12-11 浏览:79次 来源: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发挥政府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作用,着力破解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1.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对沪、深交易所和境外主板以及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企业,给予奖励300万元;对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省,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的,视同境内外首发上市给予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按挂牌一年内首次融资额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奖差额。
2.支持民营企业发债融资。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民营企业申请直接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支持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重点支持暂时遇到困难的有市场、有前景、技术先进、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利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融资。
3.支持基金投向民营企业。各类投资基金投资省内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3000万元(扣除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期限满两年(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支持民营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对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成功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票据,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成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按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在奖励年度内,对成功发行我省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金额排位前5名的证券、基金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承销机构,按照单笔最大发行金额对应的企业此笔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5.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民营企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改革和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提高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在银行考核中的权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合同、收费权、知识产权等新型融资方式,对经认定投放到民营企业创新信贷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季度平均贷款余额的3‰给予直接奖励。
6.实施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普惠计划。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推行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
7.创新再贷款再贴现政策。运用小微企业再贷款先贷后借、按月报账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单户授信3000万元以下民营企业贷款和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专项安排50亿元再贴现额度,全部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票据和票面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
8.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各市县均要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体系,并设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盈利性考核,重点考核其为民营经济、实体经济服务情况。实施担保费用补贴政策,对为民营经济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给予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保费补助。建立“银税互动”支持系统,鼓励纳税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涉税数据,线上申请信用贷款。
9.设立民营企业纾困基金。各市县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但具有短期流动性风险的民营企业纳入纾困名单,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以重点骨干企业为主,联合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纾困基金,对纾困名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予以必要救助。
10.规范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落实规范服务价格政策规定,重点清理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不规范行为和各类违规融资通道业务。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1.落实增值税政策。将制造业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限期内,允许已登记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全面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12.落实所得税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对民营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3.落实其他税收政策。对排放大气、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标准30%、50%以上的企业,按规定分档减征环境保护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14.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贯彻国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巩固省立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成果。按照能放则放、能降则降的原则,动态调整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和标准,进一步放开具有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合理调整保留项目收费标准,确保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标准“只降不增”。
三、降低民营企业要素成本
15.降低用地成本。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搭建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平台,设定补充耕地调剂政府指导价。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16.降低用人成本。继续执行国家和省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执行我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政策;将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缴存比例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不超过2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创造留人用人环境,缓解企业招工用工难问题。
17.降低用能成本。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和范围,自2019年起,对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4个行业符合条件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按照用户自愿原则推行全电量交易。严格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政策。加强管道燃气输配价格监管,从严核定天然气管输和配气价格,抑制层层加价。
18.降低物流成本。逐步取消除高速公路外政府还贷的国省道收费站,延续现有ETC通行费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公路治超执法,及时公示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及标准,严禁在省政府批准的超限检测站(点)以外现场处罚超载货车。2018年底前合并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2018年底前移动流量资费水平同比下降30%以上,中小企业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同比下降10%~15%。
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19.压缩审批时间。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开办综合服务窗口,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将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8个工作日以内。将项目立项阶段审批时间压缩一半左右,其中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分别压减至40个、15个、2个工作日以内。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分别压减至15个、7个工作日以内。将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
20.改革审批制度。精简取消工程建设项目部分审批前置条件,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纳入施工图联审。积极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对省级以上开发区推行“区域环评+负面清单”制度,对负面清单以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实施备案登记制度,不再审批。探索试行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土地出让时明确地块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标准和操作指引,经“一窗受理”后,用地企业可直接开工建设,不再需要各类审批,建成投产后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
21.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抽查,抽查结果全部公开。坚决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电、停气等措施,严禁重复、多头督导检查,保障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严禁环保“一刀切”,对环保“领跑者”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钢铁、焦化、电力等行业中超低排放企业免于错峰生产。
22.提供便捷服务。实行领导包联制度,深入开展“双创双服”行动,省市县四大班子领导直接联系民营企业,对企业存在的困难全面摸底、建立清单、合力解决。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加快河北政务服务网建设,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到2019年底,实现省市两级政务服务事项90%、县级70%网上可办,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办理、反馈全程在线。推行“最多跑一次”,聚焦民营企业办理量大的高频事项,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材料、精简环节,实现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一次办结。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会展并给予适当补贴。
23.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坚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一视同仁,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限制民间资本进入,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清理和废止阻碍民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从严查处利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经营者垄断案件。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组建律师服务团队,2018年底前为全省重点民营企业开展一次“一对一”免费全面法治体检。
24.清理拖欠民营企业欠款。抓紧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依法依规限时清零。严重拖欠的要列入失信“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大力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大幅提升商业债务违约成本。
五、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
25.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苗圃、雏鹰、科技小巨人、上市4项工程,对省内科技人员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新增财政贡献的50%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对成长期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省市科技支撑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给予优先支持;对认定为科技小巨人的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贷款贴息、奖励补贴等方式择优给予支持。
26.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在县域范围内工商登记并纳税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省级分享企业缴纳增值税增量的25%奖励企业所在县(市)。对京津高新技术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子公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作为培育重点,在研发资金、创新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资质互认的便利化措施,确保持续享受优惠政策。统筹省级科技专项资金,对重大成果转化项目给予奖补。
27.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工业企业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高水平研发平台的,予以重点支持。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中心等研发平台给予300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对经绩效考核后取得优秀、良好、合格档次的省级研发平台给予一定数额的后补助奖励支持。支持建设工业设计中心,经评估认定达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奖励100万元,达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再奖励100万元。
28.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统筹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给予企业和研发人员重奖。调整完善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和认定办法,对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条件且投保经银保监会备案的“综合险”的企业,省财政将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29.加强人才引进。对全职到我省民营企业工作的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发达国家院士,给予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万元安家费补助;对全职到我省民营企业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和高层次领军人才,视人才项目落地需求,给予每人200万~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补助;给予创新长期项目、创业项目特聘专家每人100万元资助(50万元科研经费和50万元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奖励)。制定完善河北省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有效解决高层次人才引进后住房及配偶、子女随迁问题。
六、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30.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民营经济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奖补,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和创新百强企业的投资项目。
31.支持质量品牌建设。发挥标准引领作用,主持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资助经费3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资助经费20万元,主持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资助经费1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我省优质品牌产品推广推介力度。
32.支持退城搬迁。支持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和转型发展,对退城搬迁企业腾出的土地,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基础上,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合理调整用地性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由政府收回的,经评估作价支付补偿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新址用地经批准可依法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33.鼓励工业用地“二次开发”。转型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依规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34.实施“飞地政策”。根据全省优化产业布局要求和各地产业功能定位,鼓励转型企业实施异地搬迁,企业搬迁达产后,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行迁出地和迁入地分享政策,分享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指标在内部考核时按照双方协商划分比例或省有关部门协调确定。
七、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热情
35.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企业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村霸、行霸、市霸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审判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民转刑”案件。破解执行难,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专项行动,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得以及时实现。依法审慎对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建立办理涉企业家案件绿色通道,缩短审查时间。
36.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按照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历史上生产、融资、交易等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适时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对民营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全面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碍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及时予以废止或调整完善。加强法律援助,帮助合法产权受侵害企业家追回损失。
37.树立正向激励导向。引导企业家树立质量第一、争创一流意识,每年发布民营企业百强、民营企业制造业百强、民营企业服务业百强名单。对亩均税收和人均税收贡献突出的企业,当地财政给予适当奖励。提升民营企业家政治荣誉感,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评选中向优秀民营企业家倾斜,鼓励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符合条件的相关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兼职;建立涉企政策企业家参与和知情机制,全省有关重要会议安排优秀民营企业家列席。坚持政商平等,建立公职人员涉企行为负面清单制度,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八、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3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合力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民营企业党组织全覆盖,教育引导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2022年冬奥会筹办等国家重大战略,投身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主战场。
39.狠抓政策落实。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省有关部门要制定办法,对落实支持民营经济政策特别是对担保基金、纾困基金等支持力度大、运行效果好的市县,省级给予一定奖补。组织民营企业对各地各部门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办理不力的依纪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开展政策执行效果第三方评估,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疏通堵点、痛点,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40.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推出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广泛宣传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坚定企业家信心,稳定企业家预期,让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主动讲好河北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树立和宣传企业家先进典型,打包推介优质民营企业、知名品牌,凝聚正能量,助推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