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牧(农业)局: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7〕4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的通知》(农办牧〔2017〕64号)和《河北省2017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省局组织验收组对2017年各市拟创建的部级示范场逐一进行了验收。市局验收组按照方案中时间节点要求对2017年拟创建的省级示范场进行了验收,并对2017年到期的部级、省级示范场进行了复检。根据验收组现场打分情况和推荐意见,经综合评定确定了2017年部级示范场43个,省级示范场119个;部级示范场复检合格的养殖场27个;省级示范场复检合格的养殖场222个。现对2017年创建的部、省级示范场和到期复检合格的部、省级示范场进行公示和挂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18年1月23日--2018年1月31日。
二、公示地点
(一)省局公示地点:河北省农业信息网、河北畜牧兽医网。
(二)市、县公示地点:本级有关网站、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示地点不得少于三个。
三、有关要求
(一)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省畜牧兽医局监督举报电话为0311-86256772,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也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二)认真受理有关举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电话举报、投诉信件和当面反映情况的要及时受理,不得推诿和隐瞒。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受理的,要认真核实情况,逐级上报,提出具体意见;省局受理的,将直接或责成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对举报情况属实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做好标准化示范场换发标牌工作。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部、省级示范场尽快实施挂牌。标牌有效期为三年(2017.12-2020.12),样式参照2011年部级示范场标牌,标牌由各市具体负责制作。请各市按照省局统一标准要求,在2018年2月13日前,完成2017年创建的部、省级示范场和到期复检合格的部、省级示范场换发标牌工作。
(四)充分发挥标准化示范场带动效应。各市要加强标准化示范场监管与指导,做好宣传、引导和发动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场在畜禽规模养殖上的带动效应,促进全省规模养殖场向标准化示范场迈进,加快推进畜牧业现代化。
附件:1.2017年新创建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
2.2017年复检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合格场名单
3.2017年新创建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
4.2017年复检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合格场名单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