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牧医牧函〔2017〕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牧(农业、畜牧水产)局: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6〕8号)、《关于公布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的通知》(农办牧〔2016〕44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复检不合格名单的通知》(农办牧〔2016〕45号)和我省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要求,省局验收组对2016年各市拟创建的部级示范场逐一进行了验收。市局验收组按照《方案》中时间节点要求对2016年拟创建的省级示范场进行了现场验收,并对2016年到期部级示范场和2013年复检后又到期的部、省级示范场进行了复检。根据验收组现场打分情况和推荐意见,经综合评定确定了2016年部级示范场43个,省级示范场66个;部级示范场复检合格的养殖场111个;省级示范场复检合格的养殖场123个。现对2016年创建的部、省级示范场和到期复检合格的部、省级示范场进行公示和挂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17年1月7日--2017年1月15日。
二、公示地点
(一)省局公示地点:河北省农业信息网、河北畜牧兽医网。
(二)市、县公示地点:本级有关网站、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示地点不得少于三个。
三、有关要求
(一)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省畜牧兽医局监督举报电话为0311-86256772,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也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二)认真受理有关举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电话举报、投诉信件和当面反映情况的要及时受理,不得推诿和隐瞒。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受理的,要认真核实情况,逐级上报,提出具体意见;省局受理的,将直接或责成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对举报情况属实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做好标准化示范场换发标牌工作。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部、省级示范场尽快实施挂牌。标牌有效期为三年(2016.12-2019.12),样式参照2011年部级示范场标牌,标牌由各市具体负责制作。请各市按照省局统一标准要求,在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2016年创建的部、省级示范场和到期复检合格的部、省级示范场换发标牌工作。
(四)充分发挥标准化示范场带动效应。各市要加强标准化示范场监管与指导,做好宣传、引导和发动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场在畜禽规模养殖上的带动效应,促进全省规模养殖场向标准化示范场迈进。
附件1:河北省2016年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doc
附件2:2016年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doc
附件3:2016年复检2013年创建的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合格名单.doc
附件4:2016年复检2013年复检的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合格名单.doc
附件5:2016年复检2013年复检的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合格名单.doc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