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2-15 浏览:120次 来源:
各市财政局、商务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商务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和《财政部关于拨付2015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2015年度第二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包括境外展览、宣传及推介项目;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项目;企业培训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国际市场考察项目等(具体支持内容详见附件1)。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展览活动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项目。     专项资金主要对2015度年已执行完毕的上述项目给予支持(对已获得国家及省级相关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实际支出的50%。企业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团体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专项资金对西部经济隆起带(枣庄、济宁、临沂、德州、聊城、菏泽6市和泰安市的宁阳县、东平县)等欠发达地区项目给予重点倾斜,支持比例上浮不超过10%。     二、资金支持对象     (一)申请项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且2015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请团体项目的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相关资质。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的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质。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为目的,参加活动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且70%以上为外经贸中小企业。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境外展览会和企业培训两类市场开拓活动可以申请团体项目支持。     (三)已获得团体项目支持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对同一市场开拓活动或内容重复提出资金支持申请。     (四)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实施情况,费用支出情况,是否有拖欠财政性资金的行为等;     2、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申请表(详见附件2);     3、申请企业(单位)的法人执照;     4、海关进出口证明或海关编码;     5、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     6、申请团体项目支持的项目组织单位,还应提供具有组织企业参加或举办经贸展览会资质,或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质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资金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根据资金预算额度、各市出口情况、中小企业数量、资金管理工作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各市资金额度。     (二)各市商务、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组织单位(含省直管县企业项目),于2016年2月19日前登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cn)提出资金申请。     (三)各市商务、财政部门要对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并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核定的资金额度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于2016年3月10日前联合行文,分别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申请汇总表》(省直管县的申请项目由其所在市统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及企业、项目组织单位的相关申请资料。     (四)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根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市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并依据审核结果确定资金补助意见。     四、资金管理要求     (一)各市商务、财政部门及省级企业、项目组织单位要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工作,并于2015年3月15日前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总结及绩效评价报告,分别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总结及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资金到位、管理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实施情况,政策资金在扩大出口、解决就业、推动技术升级、品牌培育、市场开拓、产业(商品)结构优化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产生的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建议等。报告内容要具体详实,所举事例要有代表性并有具体数据支撑(2015年之前的事例、内容请勿重复使用),相关资料报送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各市(县)及项目执行单位要加强档案管理,纸质申报材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鲁财预〔2014〕15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商 务 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