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出台《关于加快动能转换推动项目落地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5-04 浏览:63次 来源:
胶州市“招商引资突破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快动能转换推动项目落地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社会机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办事机构、企业等)或个人引荐投资项目,市“招商引资突破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引进项目的规模和质量向项目引荐人支付招商佣金。具体办法如下: 一、引荐项目的要求 (一)投资产业的要求 引荐的项目应符合我市鼓励的产业领域。内资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外资符合国家商务部《外商投资项目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 引入我市以外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PPP模式项目等利用政府公共资源的项目)须在我市注册、建设、经营、纳税。 (二)投资规模的要求 1.工业类项目。引进的外资项目注册资本达到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内资项目实际投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 2.服务业类项目。引进的外资项目注册资本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内资项目实际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三)税收贡献的要求 引荐项目签约后三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累计不得低于100万元。 二、项目引荐人的确认 (一)引荐人应当在投资者与我市有关招商部门、单位接触前,介入投资项目的招商活动。 (二)最早提供项目信息,促成投资方与我市招商部门首次正式洽谈,并经投资企业认可的介绍人是该项目的项目引荐人。招商部门、单位将项目引荐人信息报市招商局备案,领取项目引荐证明书交于项目引荐人,作为兑现招商佣金的凭证。 (三)特殊情况,由市“招商引资突破年”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佣金的实付标准和方式 (一)外资项目 自签约当年起三年内,以外币(或人民币)、实物到账为基数(以市商务局提供数据为准),按年度支付佣金(人民币),超过三年期限不再支付,单个项目佣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项目签约当年,按照外汇实际到账的8‰支付; 2.项目签约第二年,按照当年外汇实际到账的7‰支付; 3.项目签约第三年,按照当年外汇实际到账的6‰支付。 (二)内资项目 自签约当年起三年内,以实际投入(以考核办提供数据为准)为基数分两次支付,单个项目佣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项目建设竣工,且实际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分期建设的,一期建筑面积不低于规划建设总面积的50%,实际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利用闲置资源的,实际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3‰支付; 2.项目投产当年,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2‰支付。 (三)总部经济 引荐总部经济项目落户的,不受投资规模的限制,凡年税收形成地方财力超过200万元的,自签约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照项目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支付。 四、佣金的申请、审批与拨付 (一)佣金的申请 在项目进展达到规定的条件后,按财政年度,项目引荐人于次年3月前向青岛胶科联创科技产业创新基金提出招商佣金拨付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身份证明; 2.引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银行进账单、工程决算书、设备购买发票、纳税证明等凭证; 3.可认定其投资行为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与拨付 青岛胶科联创科技产业创新基金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对上述申请资料的评审(基金管理机构对评审、确认程序等具体事项另行制定细则),于6月30日前拨付到位。     五、其它规定 (一)对引荐人自身或参股企业投资我市的项目不支付招商佣金;市直部门、单位和我市其他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引荐人的,不支付招商佣金。 (二)引荐项目签约后三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累计低于100万元的,不再支付第三年的招商佣金。 (三)引荐人领取招商佣金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四)对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恶意骗取招商佣金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已发佣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招商部门、单位可提报市“招商引资突破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研究。 (六)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突破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各功能区和镇办可根据本办法单独制定政策。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