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第一批滨海高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电子商务基地中央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2-14 浏览:122次 来源:
滨海新区商务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商务规划〔201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拟对第一批滨海高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电子商务基地中央补助资金项目进行验收。有关事项如下:   一、验收对象   二、验收条件   (一)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完成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相关工作任务,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项目方案的要求。   2.项目完成预期投资,资金(包括财政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3.项目达到绩效目标要求,项目资料完整。   (二)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准:   1.未按投资计划完成项目投资的;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项目存在资金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未通过项目决算审计。   三、验收内容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完成情况是否达到项目方案要求;   (二)项目投资是否落实到位,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   (三)项目绩效目标和经济、社会效益以及对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起到的示范带动作用是否达到项目方案目标。   四、验收资料   (一)项目验收表(格式见附件);   (二)项目自评报告(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三)由具备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对照项目申报材料审核项目投资额,投入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资金结构等);   (四)项目资金使用清单;   (五)其他与项目验收有关的成果、专利证书及认定证书等相关文件。   五、验收程序   试点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自评后向滨海新区商务委、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滨海新区商务委、财政局组织项目初验。初验不合格,返回项目单位整改;初验合格的,滨海新区商务委、财政局出具项目初验合格报告,并将初验合格项目的相关资料(一式六份)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审核。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组织专家构进行验收。   六、验收方式   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现场实地进行验收。   1.听取项目承办单位汇报、审阅项目验收资料。   2.现场考察项目实际建设和运行情况。   3.专家组按照验收内容对项目进行评议,形成项目验收结论,并由专家组组长当日在项目验收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4.第三方机构在项目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附件: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第一批滨海高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电子商务基地中央补助资金项目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