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商务委关于转发《关于申报2018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转移支付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8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转移支付项目的通知》(财办文〔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2018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以及《通知》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请于2018年4月11日前,正式报送申请报告并提交《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一式五份,附扫描文件)和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详见附件2),逾期不再受理,其中:推动影视产业发展类项目请报送市委宣传部;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类项目请报送市商务委。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申报专项资金,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根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纳入申报范围,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附件:
天津市财政局 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
天津市商务委
2018年4月9日
(联系人:市委宣传部 张 卓,联系电话:83609507
市商务委 孙 帅,联系电话:58665651
市财政局 朱长安,联系电话:2330375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关于申报2018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转移支付项目的通知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