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公共服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2-08 浏览:49次 来源: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2018年天津市外贸促进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汇编,为做好2018年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公共服务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内容   为东疆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内企业提供外贸服务的各类项目建设。具体包括:   (一)公共试验检测项目。为示范区内企业提供系统可靠的试验检测服务、出具试验检测报告、提供试验检测需求咨询等公共服务。   (二)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项目。为示范区内企业提供国内外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产品等认证和产品、商标注册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等公共服务。   (三)市场营销服务项目。为示范区内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国内市场的品牌策划和推广、形象宣传、市场推介、企业交流、售后服务等公共服务。   (四)公共展示项目。长期(一年以上)为示范区内企业提供面向市场的产品或企业集中展览、展示和宣传服务等公共服务。   (五)公共信息项目。为示范区内企业提供建立科技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等资源库,提供数据分析、业务咨询、市场信息、贸易摩擦预警、法律法规、产业及贸易政策、产销对接等公共服务。   (六)公共培训项目。为示范区内企业集中提供与加快推进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要求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培训服务等公共服务。   (七)公共供应链管理服务项目。为示范区内企业提供与主要产业相关联,并形成规模的仓储、运输、报关通检等供应链管理服务的公共服务。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部分补助的方式,对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各类外贸公共服务项目为提供和改善公共服务而支出的有关费用给予补助,具体包括:   1.各类外贸公共服务项目支出的相关设备(办公设备、通用运输工具除外)、软件(办公软件除外)、统计信息资料购置费用,设备和软件单价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元);   2.公共展示项目和公共培训项目支出的场地租赁费用,以及公共培训项目发生的培训材料编印及培训专家聘请费用;   3.市场营销服务项目提供品牌策划和推广、形象宣传、市场推介、交流对接等公共服务的场地租赁费。   上述费用支出单位必须为项目申报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费用支出不予支持。   (二)项目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外贸公共服务项目所支出的上述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70%给予补助。   对同一项目最多连续支持三年(期间中断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项目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400万元。同一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对每个区域公共服务项目择优支持,同类项目最多支持两个。    三、申请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公共服务项目除具备以上定义的功能,还应具备以下认定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五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公共服务项目必须具有固定场所、运行资金、与提供公共服务相关的人员和设备。   (三)能够为示范区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服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   (四)与示范区商务主管部门签署了服务协议。   (五)公共服务项目应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建设目标明确可行。   (六)公共试验检测项目或该项目的承办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授予的相关资质。   (七)项目未申报其他财政资金。    四、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项目申报及初审   项目单位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申报材料。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初审(滨海新区商务、财政部门应对所辖各功能区的申报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在项目单位提交复印件材料时,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原件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项目单位。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网上录入项目,并于2018年5月7日至5月18日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项目受理单位(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市商务委一楼大厅),联系电话:58366502。逾期不再受理。   (二)项目复核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复核。   (三)专家评审   市商务委按照《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商务促进资金建设资助类项目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履行项目评审程序。   (四)项目验收   市商务委按照《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商务促进资金建设资助类项目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履行项目验收程序。   (五)资金分配   市商务委根据申报指南、项目评审及验收报告,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五、需报送的资料   (一)建设资助类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开展业务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整体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情况,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及主要任务,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规划和实施步骤,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渠道及分类预算,项目实施条件落实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项目服务模式、服务内容、服务措施及服务对象,项目正式运营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六)项目服务企业名单。   (七)区域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服务企业数量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项目承办单位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业务合同、正规发票(复印件)。   (九)费用清单(附件2)、项目支出汇总表(附件3—11),设备购置清单明细表、各项支出明细表及各项支出明细表所对应的项目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十)项目承办单位与示范区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协议中应包括项目提供服务的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十一)其他单位账户存根(附件12)。   所有申请材料须按照顺序编号用A4纸张规格装订成册(序号页需用标签纸进行分隔、标记),壹式拾份,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准备PPT电子报告(10分钟左右)。   附件:                   2018年2月8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 宋国华;联系电话:58665522) 附件: 1.建设资助类项目资金申报书 2.费用清单 3—11.项目支出汇总表 12.其他单位账户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