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0年境外展览会项目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做好稳外贸工作,把疫情对我市外贸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根据市外贸办关于印发《天津市积极应对疫情稳定外贸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外贸办〔2020〕1号)要求,经与市财政局研究决定,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2020年天津市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津商贸发〔2019〕9号)(以下简称“2020年申报指南”)基础上,对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参加境外展览会并已发生展位费用的外贸企业,继续给予相应支持。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2020年1月24日天津市启动《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一级响应前,企业已支付境外展览会展位费用的,对于企业发生的实际损失,参照“2020年申报指南”中境外展览会支持标准条款给予支持。
二、享受该项政策支持的境外展览会开幕时间原则上为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4月30日。后续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如需进行调整,将另行通知。
三、项目申报材料在“2020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一)规定的项目申报材料中,展位全景视频不再要求提供;
(二)除规定的项目申报材料外,企业需另行提供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机构不予退款的佐证材料(如声明、公告或电子邮件等),并应当按照诚信原则,提交未获得相关退款的承诺书。
四、项目申报方式、申报时间参照“2020年申报指南”执行。
2020年3月3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贸发处 徐冠群;联系电话:58665982)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