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3-11 浏览:54次 来源: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我局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商务部下发的《商务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于2019年印发了《天津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经研究,我局对该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此件执行。 2020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本市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天津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具体负责本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监督和管理,其它市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第二章 资格申请及核准   第五条 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须依据本办法规定,经市商务局审核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领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本市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实缴)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二)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四)具有足额缴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的能力;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能力、经营业绩等)及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四)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企业拥有3名及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相关情况说明;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企业提交的上述相关复印件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 市商务局收到企业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查询企业信用记录,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书面批复申请企业并抄送公安、外事、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颁发《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企业应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并在指定银行缴存300万劳务备用金或等额银行保函。   第十条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不予批准,并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资格申请。   第十一条 下列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可在原企业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但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换领《资格证书》:   (一)具有对外劳务合作资格的企业被其他企业吸收合并,原具有对外劳务合作资格的企业注销,合并后存续的企业;   (二)具有对外劳务合作资格的企业与其他企业新设合并,原企业都不再以独立经营实体存在,合并后新设的企业;   (三)具有对外劳务合作资格的企业存续分立,原企业继续存在,但企业的债权债务发生变化的;   (四)具有对外劳务合作资格的企业解散分立,原企业已注销或放弃经营资格,其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整体划入分立后的新设企业。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商务局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遗失《资格证书》,应及时向市商务局报告,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申请换领或补发《资格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换领或补发《资格证书》申请报告;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三)《资格证书》原件(如遗失,则提供复印件和刊登遗失声明报纸原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在收取换领或补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换发或补发新《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由市商务局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责令改正或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由市商务局按照《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管理规定和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暂停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其《资格证书》由市商务局在处罚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0日内收回。   第二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注销后,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查处对外劳务合作违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管理,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组织劳务人员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工作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