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6年度商业专项资金的通知(第一批)

时间:0000-00-00 浏览:65次 来源:

各区商务委、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行动计划》等规定,结合全市重点商务工作,现将申报2016年度商业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重点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商业流通发展领域内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以下项目:促消费、稳增长,推动保障民生的项目;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推动商业便民利民的项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精尖”经济结构构建的项目;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统筹使用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项目采取项目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支持。优先支持符合政策的公共平台建设和典型示范类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项目申报单位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申报项目能够按申报计划实施;
 (五)为避免重复支持,对于已获得或确定将获得其他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参加申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申报书(含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三)2016年市商业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情况表;
 (四)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五)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六)项目单位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四、项目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填报项目申报材料,市属国有企业向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提交申报材料,其他项目申报单位向注册地商务委提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初审。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由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各区商务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后报市商务委进行复审。
 五、申报时限
 为方便企业进行项目申报,2016年征集工作不设时限要求,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全年申报,市商务委将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照审核标准(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12)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择优给予支持。
 六、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建设资金及时落实到位、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并向市商务委做出书面承诺;
 (二)对于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三)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四)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初审单位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将获得的专项资金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其它事项
 (一)市商务委官方网站:www.bjcoc.gov.cn;
 (二)市商务委对本通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