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8-11 浏览:72次 来源: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及《商务部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商办财函〔2017〕288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7年度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进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见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完成情况)等。
 (二)《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见表1-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见表1-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工作进度和申报时间
 1、2017年8月9日项目申报培训;
 2、2017年8月10日至8月14日提交书面材料电子版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3、2017年8月18日核对原件。
 
 四、递交材料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横道沟西街2号院6号楼710室。
 
 五、项目申报书(模板)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占比、年纳税额、产品名称、年进口情况、年出口情况、是否有双自主企业(自主品牌和自有产权,同时具有国内外商标或专利);企业所属行业情况;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交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投资情况(项目批复、备案情况,资金来源、采购方式、进度等)
 2、进口产品主要用途(自用、销售、研发、填补国内空白、消化吸收再创新、其他)
 3、项目实施效果
 (1)项目实施的社会效益(务必结合项目本身实际情况进行量化的分析,便于后期考核)
 (2)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务必结合项目本身实际情况进行量化的分析,便于后期考核)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外贸运行处 87211805
      服务贸易处 87211751
相关附件:
附件1.贴息事项申请表
附件2.申报说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