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2017年北京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7-04-11 浏览:46次 来源: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42号)文件要求,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2016年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85号)有关规定,为支持发展我市现代物流业,改善物流业发展环境,加快推动首都物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对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规范推进我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促进京津冀物流标准化的协同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资金使用原则和目标
 物流标准化试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用于支持本市物流标准化工作,加快推动首都物流业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物流配送商业模式变革,提高物流效率和诚信水平,带动京津冀物流业协同发展。
 二、试点资金支持范围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京津冀区域内物流标准化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等项目建设实施中直接相关的支出,不支持用于道路建设、公用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客车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
 (一)支持标准化托盘、周转箱循环共用体系建设。支持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2007)符合1200×1000mm托盘(含托盘笼等)、《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4892-2008)符合600×400mm模数的系列标准,进行标准化更新。支持使用方租赁标准化托盘,支持第三方托盘服务商购买标准化托盘;支持试点企业租赁及购买标准化周转笼和周转箱,实现物流标准化器具的循环共用。
 (二)支持与标准托盘相配套的设施设备更新和改造,包括仓库(冷库)、配送中心、零售门店等配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建设,货架、叉车、笼车、周转箱、运输车辆、管理信息系统等标准化更新;支持仓储、包装、分拣、装卸、配送的流程服务标准化,促进物流单元化、一体化作业。支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货物交接现场免验收(或延迟验收),支持货物交接场所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升级。支持快消品、农副产品、药品、电商等重点物流领域服务的标准化,建立企业物流标准体系,提升服务水平。支持鲜活农产品冷库、生鲜配送中心分拣、清洗、包装等标准化设备、设施的更新和建设,提升冷链服务能力和质量。支持物流设备服务商扩大标准托盘租赁和包装循环利用等业务,拓展增加服务网点,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
 (三)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含电商)、第三方物流企业引导上游快消品生产企业改造包装生产线,从源头推动产品包装与标准托盘匹配,包装规格型号(推荐采用符合GB/T4892-2008且与标准托盘相匹配的6个规格尺寸:150×100×100、200×150×150、300×200×200、400×200×200、400×300×300、600×400×400),减少流通过程的二次包装,提高带托盘运输比率。
 (四)支持基于“互联网+”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以第三方服务形式,搭建环首都1小时鲜活农产品流通圈、冷链物流等物流标准化的专项信息平台,促进物流资源共享,实现智慧物流。
 (五)支持电商包裹包装标准化、减量化。支持包装物使用方从使用一次性包装物,转向可重复利用的标准包装物(纸质包装物除外),统一印制可回收利用标志、联系方式,鼓励推行减量包装认证,提高标准器具和包装物的循环利用水平。
 (六)支持编制相关市级规划。
 三、试点资金支持方式、标准和周期
 (一)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扶持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二)支持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对符合“试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投资给予奖励支持,对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根据当年支持资金总额,按照评审结果的实际投资额确定一致的资金支持比例),且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且贴息总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总额,对项目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三)试点周期:试点周期为2016年1月-2017年8月。
 四、试点资金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企业须在北京市登记注册,且为独立法人单位,依法经营,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试点企业类别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快递企业,快消品、农副产品、药品等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快消品生产企业,标准托盘(含相匹配的托盘笼、周转箱或筐、包装等)运营服务商,物流信息服务商,科研机构,专业组织(协会)等。
 (二)项目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需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项目申报表和企业情况表等材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需提供出资证明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项目需具备较好的试点效应和可行性,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3.项目申报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4.同一项目已享受政府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
 5.在其它领域有重大违规的。
 (三)项目申报企业应承诺在试点期间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质监局报送每年度企业试点项目推进情况。包括:企业经营情况、标准化托盘年使用数量、由托盘标准化带来的物流成本和效率变化情况等信息。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征集。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由市商务委制定并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企业按照要求申报试点企业及项目。试点企业每年征集一次,试点企业在试点期内可连续申报试点项目。
 (二)试点企业及项目确定程序。聘请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资质和项目方案进行论证、筛选,并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和市质监局共同确定物流标准化试点企业,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标准委备案。
 (三)项目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完成后,试点企业向市商务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商务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试点企业在验收申请中需说明项目在提升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方面的效果情况。对于通过评审的项目,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对项目进行验收、审议、公示,通过公示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项目资金管理。试点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需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接受国家及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审计。对未按期完成试点项目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虚报、冒领试点资金,提供虚假发票、虚假证明文件、虚假资质文件等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查属实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停止资金拨付并保留追回资金的权利,同时将违法企业列入项目黑名单,取消试点企业资格,收回全部扶持资金。
 (五)项目绩效评价。依照《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2016年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的工作通知》(财办建〔2016〕85号)有关要求,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标准化水平提高程度、模式创新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
 六、工作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下达。
 (二)市商务委负责相关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确定资金的支持方向及资金拨付;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业务审核、评审、验收等管理工作。
 (三)市质监局负责地方标准制定和标准实施的指导工作。
 (四)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