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9-11 浏览:46次 来源: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支持我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1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财务处 薛俊芳;联系电话:87211630)
 
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支持我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
 外贸企业独立开展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外贸企业参加培训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外贸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市办理工商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
 2.拥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3.企业分类:
 (1)中小外贸企业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应低于6500万美元。
 (2)“双自主”企业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拥有境内及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注册商标;
 拥有境内及出口市场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下同);
 拥有出口市场注册商标及出口市场专利;
 商标及专利持有者原则上应为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业(以下简称“该企业”)。
 以下情形视同该企业持有商标及专利:
 一是持有者为全资控股该企业的境内母公司;
 二是持有者为该企业全资控股的境内子公司;
 三是持有者为该企业全资控股的境内子公司在境内独立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获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融资、信用保险、保理、供应链管理等综合服务的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当为已经纳入商务部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或北京市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
 (二)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北京市注册,具有培训资格;
 2.培训内容应以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为目的;
 3.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资金支持方向
 (一)企业项目
 支持方向包括:国际性展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境外广告、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国际性展会参展人员费)、境外投(议)标、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和改善融资服务等13类项目。
 各类企业可申报项目详见企业支持方向表。
 (二)团体项目
 支持方向为企业培训。
 三、支持重点
 (一)优先支持拥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双自主”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二)优先支持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取得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及境外专利申请等活动;
 (三)优先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四、资金支持标准
 (一)对于符合支持内容且支出金额大于1万元(含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国际市场考察项目除外);
 (二)支持比例一般为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拓展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三)每个企业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改善融资服务项目除外);
 (四)每个企业当年累计获得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双自主”企业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除外);
 (五)连续五年获得支持资金的外贸企业(“双自主”企业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除外),从第六年起不再享受此支持政策。
 五、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审批程序包括资质注册申请、资质注册审核结果公示、项目计划申请、项目计划审核结果公示、资金拨付申请、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及原始票据与记账凭证审核、资金拨付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等8个环节。
 (一)资质注册申请及审核结果公示
 符合支持条件的各类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应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www.smeimdf.org,以下简称“项目申报系统”)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门户网站首页商务专题,北京市外贸稳增长项下“外贸企业库”(外贸企业信息管理系统http://sww.beijing.gov.cn/zt/wmwzz/index.html)上提交单位资质注册申请。
 1.在项目申报系统注册后,工商注册地在大兴区(亦庄开发区)、延庆区、通州区、西城区的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资质注册书面申请材料报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进行审核。工商注册地在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房山区、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朝阳区及顺义区的企业,资质注册书面申请材料报到所属区商务委(以下简称“经授权的区商务委”)进行审核。市、区商务委审核后在申报系统上进行公示。
 2.在外贸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后,各类企业需联系所属区商务委在管理系统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如需申请“双自主”企业资格,需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项目计划申请及审核结果公示
 1.企业资质审核通过的项目单位,按照北京市商务委员会通知要求,通过项目申报系统提交当前年度项目计划申请。
 2.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在资金预算额度内,择优选择项目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在项目申报系统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三)资金拨付申请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按照北京市商务委员会通知要求,通过项目申报系统提交资金拨付申请。
 经授权的区商务委受理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提交的资金拨付书面申请材料。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受理工商注册地在大兴区(亦庄开发区)、延庆区、通州区、西城区的企业以及项目组织单位的资金拨付书面申请材料。
 (四)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及原始票据与记账凭证审核
 1.经授权的区商务委对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提交的资金拨付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后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工商注册地在大兴区(亦庄开发区)、延庆区、通州区、西城区的企业以及项目组织单位提交的资金拨付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资金拨付书面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项目单位按照北京市商务委员通知要求,参加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项目材料所对应的原始票据与记账凭证的审核,审核结果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最终审定。
 (五)资金拨付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
 通过原始票据与记账凭证审核的项目分别在项目申报系统及北京市商务委员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公示期结束后,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企业项目支持方向表
(标注√为可申报项目)
 中小外贸企业 “双自主”企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一)国际性展会 √ √
(二)管理体系认证 √ √
(三)产品认证  √ √
(四)境外专利申请  √ √
(五)商标注册 √ √
(六)境外广告   √
(七)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
(八)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   √
(九)国际市场考察(国际性展会参展人员费)   √
(十)境外投(议)标   √
(十一)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 √ √
(十二)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 √ √
(十三)改善融资服务 √ √
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内容及标准
金额单位:元
序号 支持方向及内容 最高支持比例
(%) 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限额(人民币元) 备注
一 国际性展会 展位费 50或70 30000/每个展位(9平米),企业可申请多个展位,支持不超过30万元。 只支持展位费,不支持企业注册费和展位搭建费。
 其他费用
(大型展品回运费) 50或70 100000 大型展品回运费只支持单个展品达到体积1立方米且重量1吨以上的大型展品回运费用。
二 管理体系认证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 50 50000 1.认证机构应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2.企业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认证证书的当年提交资金拨付申请。
3.支持企业初次认证费及再认证,不支持年度审核费、咨询费、培训费。
三 产品认证 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T服务管理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 50 300000 1.支持根据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规或合同要求进行的产品认证(国内认证不支持)。
2.产品认证机构应具有产品认证资格。
3.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年度申请资金支持。只支持认证费、认证过程中的检测费。
 其他产品认证 50 300000 
四 境外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 50或70 50000 1.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专利申请。
2.专利申请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专利证书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3.只支持注册费,不支持支付境内中介机构的代理费。不同类别的专利项目应分别申请。每个专利最多支持在5个国家的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 50或70 50000 
 外观设计专利 50或70 50000 
五 商标注册 境外商标注册 50或70 50000 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应在取得注册证书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六 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宣传材料制作 50 15000 1.宣传材料和宣传视频至少具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音。
2.宣传材料不少于2000份,宣传视频不少于5分钟。
3.不支持产品外包装的制作费。
4.宣传材料和宣传视频应分别申请。
 宣传视频制作  20000 
七 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
 创建中小企业网站 50 50000 1.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有助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2.企业网站应具有较丰富的内容,至少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3.企业网络营销活动是指企业在国内、国际有影响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广告宣传、商品营销等活动。
4.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是指开发外贸业务单证管理、客户供应商管理、产品管理等外贸业务流程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项目。
5.为企业提供信息化建设活动的服务商,应是依法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企业。
6.创建企业网站和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只支持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不支持后期维护、改版、升级等费用。
7.此项目依据评审结果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政策规定最高限额。
 企业网络营销活动 50 50000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50 50000 
八 境外广告
 境外广告 50或70 50000 1.境外广告只支持面向境外客户的报刊、杂志广告。
2.报刊、杂志广告需在样品中注明广告位置及相应中文翻译。
九 国际市场考察
(国际性展会参展人员费)
 交通费 50或70   1.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支持出访国家(地区)为1个、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参展天数为会期加上布展和撤展各一天,总天数不超过6天。
2.交通费只支持国际航班的往返经济舱费用。生活补贴(包括住宿费和伙食费)按国家规定的访问国补助标准核算。
 生活补助 50或70   
十 境外投(议)标
 标书购置费 50或70 30000 1.只支持未中标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议)标活动。
2.境外投(议)标项目包括: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和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等。
3.标书购置费指企业从项目发标方直接购买标书所支出的费用;项目设计费指企业委托专门设计研究机构进行设计所支出的费用。 
4.考察交通费与国际市场考察项目中的交通费核算方法相同。
5.境外投(议)标项目应在投(议)标工作结束的当年申请,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项目设计费 50或70 50000 
 境外市场考察交通费 50或70   
十一 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 系统对接改造费用 50 1.外贸综合服务企业20万元;
2.“双自主”企业10万元;
3.中小外贸企业5万元。 支持外贸企业外贸软件(ERP)云服务平台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信保通”系统实现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对接过程发生的系统改造费用。
 
十二 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
 资信产品
购买费用 50 1.外贸综合服务企业30万元;
2.“双自主”企业15万元;
3.中小外贸企业10万元。 支持外贸企业购买获得财政部批准开展信用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海外企业标准资信报告、海外目标国家指定产品进口采购分析报告、海外采购商(供应商)名录报告、重点行业研究报告及重点国别风险分析报告所发生的费用。
此项目依据评审结果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政策规定最高限额。
十三 改善融资服务 融资
贷款贴息 50 1.外贸综合服务企业500万元;
2.“双自主”企业100万元;
3.中小外贸企业20万元。 支持外贸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项下的贸易融资,以及在外经贸担保服务平台和“政保贷”融资服务平台项下的融资。对于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十四 企业培训
 培训会务费 50      22000
(50-99家企业) 1.企业培训项目只支持为提高北京地区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在本市组织的免费培训,参加的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
2. 企业培训项目按照实际费用给予支持,主要包括培训资料费、场地租赁费等,人均标准一般不超过200元,资料费不得超过会务费的10%。
3.依据实际费用按比例给予支持,不超过政策规定最高限额。
        50000
(100家企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