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8〕502号)要求,为加快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做好本市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征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拟申报的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应是在建基地,具备相关建设规划、取得建设用地和项目前期开工手续。基地应有已建成的固体废物综合处理项目和在建的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基地建设实施期不超过3年,应有具体目标任务、建设项目、建设时序、保障措施。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应具有独立法律责任能力的主体负责建设运营。已由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循环利用基地不再重复申请。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规划、建设方案和证明材料,备案申请单位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申明,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申请文件。其中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落实证明,基地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已建成项目的竣工报告,在建项目的立项、环评、能评、开工建设等前期手续。
三、申报程序
(一)备案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委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
(二)区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委择优选择符合本区政策导向、基础条件好、规划设计合理、具有可推广性的基地报送,并对基地建设加强指导,在建设期满前进行评估和验收。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将备案信息齐全、符合本市政策导向的备案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四、申报时间
6月25日前,请备案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 王江辉; 联系电话:66415588-0452 市城市管理委设施处 王项羽; 联系电话:66056739)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8〕50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