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好新能源小客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项目申报2018年度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工作的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精神,我委继续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予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支持。请各单位做好本辖区内社会公用充电设施项目的资金申报工作。
一、补助对象
本市范围内建设的社会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即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停车场站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新能源小客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类。即:在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
(二)配建停车场类。即:在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配套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充电设施。
(三)其他类。即:在加油(气)站、4s店等特定区域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充电设施。
二、申报企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相关内容。
(二)在本市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行维护能力,具备充电设施专职技术人员,且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和运营管理系统。
三、充电设施项目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充电服务且保证至少5年的正常连续使用。
(二)充电设施及其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
(三)接入本市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确保互联互通。
(四)用电价格、充电服务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五)未使用财政资金建设且未享受过其他财政资金政策支持。
四、补助方式
我委对充电设施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并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中的资金申请、审核、评估流程以及监督检查要求执行。
五、企业申请材料
(一)区发展改革委(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补助申请的初审意见。
(二)资金申请报告。
(三)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备案批复文件。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仅适用于新增独立用地项目)
(五)项目招标有关文件。(仅适用于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六)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合格证明,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计量认证CMA 资质)出具的充电设施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七)申报单位关于材料真实性、该项目未获得其他补助资金支持,并履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保证充换电设施持续运营不少于5年的承诺函。
(八)其他相关材料。
六、受理时间
为使补助资金能于年内顺利下达,我委即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受理各单位报来的资金申请报告,本年度其它时间不再受理。
专此函达。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5日
(联系人:高技术产业处 钟楠; 联系电话:66415588-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