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区)包括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区)资金(以下简称“可持续发展资金”)是指为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区)布局体系,通过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引导和支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区)科技创新的资金。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省级引导、地方统筹,简政放权、激发活力,聚焦主题、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资金支持对象:
1.经国务院批复的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根据创新示范区可持续发展规划、支持政策和建设成效等,确定年度预算资金额度,给予经费支持;
2.经科技部批复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经省科技厅备案的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一次性资金支持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印发后批复或备案的国家、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可持续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围绕实验区(示范区)主题,开展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区)战略规划和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创新主体培育、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各类科研基础条件、技术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建设;开展典型示范,培育新业态新模式;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决策咨询、业务辅导、科技合作、宣传推广以及包括为此进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等支出。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得用于补充本单位工作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付罚款、捐赠、偿还债务、赞助投资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鼓励联合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区)以外的高水平团队共同实施。
第九条 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单个项目年度支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预算资金下达
第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根据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区)批复、备案情况和相关支持政策,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预算建议计划,批复年度资金预算、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等工作,并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可持续发展资金实施方案。资金实施方案应明确资金用途、实施单位、经费预算、项目周期、绩效目标等,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论证备案。绩效目标的设定应紧密结合可持续发展规划和建设任务,要求可监控、可评价,并能清晰反映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符合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资金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对通过论证的资金实施方案予以备案;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下达资金预算。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所在地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按照备案后的资金实施方案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年末未形成支出的财政资金,按财政资金结余结转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一次性支持资金,由所在地科技部门统筹做好项目组织、论证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拨付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可持续发展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区)所在地科技部门,财政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区)所在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完善包括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绩效评价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重点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项目遴选标准和程序、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
第十七条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区)所在地科技部门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资金使用监管、项目验收等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八条 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国家、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可持续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