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石家庄海关:
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提出到2020年,以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为重点,建成覆盖全国、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近两年来,商务部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7]53号,附件1)、《关于协同推进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商秩字[2019]5号,附件2)等文件,对追溯体系建设进行指导推动。在省有关部门、单位着力推动和各行业领域共同努力下,我省追溯体系建设取得一定进展,但总体上讲,还存在着进行速度不快、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等问题,需要加快工作、全面推进。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部委要求,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82号),现就全面推进我省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建设追溯体系是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放心消费和公共安全、服务消费升级的有效举措,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国家已将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纳入省级政府食品安全评议考核、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和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等评议考核范围。自今年起,国家将建立监测评价体系,对各省、区、市追溯体系建设运行情况逐年监测评价。按照国家部委要求,要站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强化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对标追溯体系建设目标和先进省市经验,深入查找差距不足,下大气力补短板、强弱项,提高追溯体系建设质量,确保到2020年底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加快推进追溯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一)精心组织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根据相关部委追溯产品品种目录,制定适合我省产业特点的各领域重点追溯和鼓励追溯产品品种目录,明确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分别建设省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食品、药品、食用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追溯管理子平台,对列入重点追溯品种目录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主体统一管理。按照“抓大放小、突出重点、示范引领、梯次推进”原则,督促重点追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企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如实采集留存产品生产流通信息,并与相应品类子平台对接。引导非企业生产经营者落实追溯管理制度,积极参与相应品类子平台运行,逐步实现非企业生产经营者追溯全覆盖。探索追溯体系市场化投入收益分配机制,鼓励行业组织、第三方追溯平台接入各品类追溯管理子平台,不断拓展追溯体系通联范围。合理确定各品种追溯起点、终点及覆盖节点,确保追溯链条完整并覆盖主要业态。严格执行《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数据对接技术要求(试行)》(附件3),明确各节点数据对接格式详细要求,确保追溯信息真实、连续。指导各节点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灵活采用多样化技术实现方式,增强追溯体系经济性、适用性。密切部门间沟通协调,统筹相关部门工作需求和已有信息化设施规划体系建设工作,扩大适用范围,降低建设成本。
(二)着力提升追溯管理子平台建设水平。落实《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指南(试行)》(附件4),完善各品类追溯管理子平台功能设计,开发追溯主体和产品信息管理、数据质量管理、追溯应急管理、追溯数据分析等功能模块,为政府决策、组织市场监测与运行调控、开展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实施风险预警及问题产品召回处置,以及企业市场预测、精准营销等提供支持服务。开通子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手机APP等公共服务窗口,为用户访问系统、消费者查询信息提供便捷通道。规范开发子平台数据接口,今年年底前各品类追溯管理子平台与省重要产品追溯管理总平台完成对接,基本实现追溯信息部门间互通共享。
(三)统筹推进追溯体系综合应用。加强追溯产品生产流通、来源流向等基础信息挖掘利用,构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信息化管理机制,提升准入、准出管理水平。推进各品类追溯体系与检测认证、监管执法、举报投诉等信息系统对接,构建多元化质量安全管控体系。利用追溯体系记录的生产经营主体信息、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及其他可信支撑数据,开展追溯主体信用监管,动态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发挥追溯信息交换共享作用,针对高风险主体及产品开展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发挥追溯体系应急管理功能,迅速组织问题产品责任主体定位、销售范围及影响评估、产品召回及应急处置等工作,快速化解风险。引导企业将追溯体系与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对接,打造全程质控链条;积极开展追溯数据增值化应用,服务市场预测、精准营销、品牌创建和模式创新。
(四)不断完善追溯体系建设激励政策。探索构建多元化政策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追溯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要求,将追溯体系建设与“双安双创”、绿色市场创建、农贸市场提档升级等食品安全工作挂钩,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定、农业展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定、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认定等涉农工作挂钩。积极推动将追溯管理纳入现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认证认可审核指标体系。加快建立追溯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制度及其配套标识标记制度,加强第三方认证结果采信应用,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企业追溯体系。推动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引导大型商超、电商平台、团体消费单位等积极采购、销售可追溯产品,加强可追溯产品市场引导推介。
(五)积极强化追溯体系建设法规制度支撑。主动对接国家追溯政策法规,积极推动我省追溯立法,将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纳入相关领域地方法规规章规制范畴,细化明确生产经营者追溯责任和义务;将安全风险隐患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法定信息化追溯产品,强化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认真抓好国家追溯通用标准宣贯,积极对接国家各品类产品追溯专用标准,加快制订适合我省产品特点的地方专用标准,抓好试点示范和应用推广,提高追溯体系建设标准化水平。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建设,破除食用农产品产地与市场衔接制度障碍。
(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交流。利用新闻媒体、单位网站和追溯平台门户网站等多种载体,宣传追溯政策,普及追溯知识,扩大追溯体系、追溯产品社会影响和消费者认知认可度。深入钻研国家政策要求,虚心学习先进省市经验做法,适时组织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扎实抓好典型经验和先进模式复制推广,快速提升追溯体系建设水平。
三、加强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推进机构。省商务厅牵头成立由厅领导任召集人、省各责任部门、单位牵头处室负责同志任成员的河北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机构,加强全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总体协调和督导。省各责任部门、单位成立由部门、单位领导任召集人的协调推进机构,加强本部门、单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并确定牵头处室负责日常协调。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牵头部门分别牵头成立食用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建设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共同建立危险品追溯体系部门间工作会商机制,协同推进危险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二)做好工作组织筹划。省各责任部门、单位分别建立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任务清单,逐项明确任务目标要求、推进措施、进度安排、具体责任处室和人员;分别制定任务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计划,详细规定各阶段监督检查标准和人员。各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各品类追溯体系建设任务清单对接,确保部门间建设任务无缝衔接、相关要求协调一致。承担共同建设责任的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组织危险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任务清单对接,协同完成危险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三)加强工作监督检查。根据商务部关于追溯体系建设监测评价工作要求,省商务厅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对各部门、单位追溯体系建设进展和运行成效进行统计评估。请各责任部门、单位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和工作报告(监测统计表及相关要求另行印发)。各责任部门、单位按照追溯体系建设监督检查计划,加强追溯建设进展和成效内部监督检查;将追溯体系覆盖企业纳入随机抽查范围,督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纳入对各市政府食品安全评议、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政府质量工作的考核体系,加强对各市考核评议,推动各市做好追溯体系建设及推广应用工作。
各部门、单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请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人:徐倩倩 刘润河
电 话:87908167 87909279
传 真:87909363
附件:1.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7]53号)
2.商务部办公厅等7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协同推进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商秩字[2019]5号)
3.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数据对接技术要求(试行)
4.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指南(试行)
(以上附件请登录hebeizgb@126.com下载,
密码:87909358)
河北省商务厅
2019年8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