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9-02-15 浏览:39次 来源:

农办牧〔201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加快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在总结前期经验基础上,根据《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要求,现将2019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分配

 根据各省(区、市)畜牧业生产及2018年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情况,2019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创建指标分配见附件。创建畜种包含生猪、家禽(含水禽)、牛、羊和特色畜禽,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在畜种间进行分配。

 二、时间安排

 (一)组织申报。4月底前,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完成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制定和组织申报工作。

 (二)遴选考核。5—7月,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对申请养殖场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考核验收。7月底前,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本省示范场申请材料报送至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畜牧处。

 (三)审查确定。8—10月,农业农村部按程序组织对各地申报养殖场进行材料审查、现场抽查和专家评审等。10月底前,公示并发布示范场名单。

 (四)工作总结。12月底前,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年度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报送至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畜牧处。

 三、有关要求

 (一)地方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要求,组织好本区域范围内示范场创建工作,强化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创建工作按时高质完成。

 (二)本年度的创建活动在对标创建验收要求的基础上,要更加突出养殖场生物安全设施装备水平、畜禽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可通过调整分值或设置加分项体现。

 (三)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贫困地区创建一批符合当地实际的示范场,带动贫困户增收。创建标准由各省(区、市)结合贫困地区实际适当调整。贫困地区创建的示范场不受分配指标限制,可在本省分配指标基础上增加50%(向上取整)。

 附件:2019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指标分配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