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计〔201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加强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考核管理、发挥示范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农办计〔2013〕79号)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重点对我部认定的283个示范区(讷嫩片区和绥北片区除外)2017年建设情况开展监测评价。一是整市创建的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选择其所辖主要农业县区进行评价;二是区域创建的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对其区域创建范围内的农业县区进行评价;三是黑龙江垦区作为地市级示范区对待,对整个垦区进行评价。
二、评价内容
依据现行示范区监测评价办法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评价指标包括物质装备水平、科技推广水平、经营管理水平、支持水平、产出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水平等6个方面24项。示范区2017年建设水平自评价报告应包括发展建设现状、发展差距、发展思路及对策打算等内容。
三、评价程序
示范区所在地政府组织采集数据、编制自评价报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农垦局归口审核。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所辖农业县区评价数据填报流程为县级政府组织采集数据,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审核。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数据采集和审核。各示范区要严格按照示范区监测评价办法规定要求,认真完成数据采集工作。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部农垦局应逐一审核归口管理的示范区评价数据,确保各项数据来源可靠、真实有效。数据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对于填报不认真、审核不严格导致数据多次反复的,我部将对主要责任方予以通报批评。
(二)及时报送数据。请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示范区自评价报告、评价数据以正式文件报送我部发展计划司,并同步填报监测评价系统 (http://111.203.21.9:81/Home/Login?ReturnUrl=%2f)。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所辖农业县区的评价,需在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信息系统填报相关数据。
联系电话:010-59193358
附件:地市级及以上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名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