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牧〔201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牢固树立畜牧业绿色发展理念,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我部拟于2018年继续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农办牧〔2016〕17号)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参与创建县的工作指导,高标准严要求,打造代表本省(区、市)先进水平的示范县。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公布的畜牧大县开展创建。为鼓励各地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可适当调减创建县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粪污资源化利用作为畜牧业绿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机制、政策、技术模式创新,引导创建县率先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任务。
三、各地要加大对第一批示范县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掘并推广示范县在统筹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加强对示范县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动态管理机制。第一批示范县自行按照样式(见附件)制作标牌。
四、请各省(区、市)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通过评审验收的示范县建议名单、验收材料和省、县创建工作总结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原则上每省(区、市)建议名单不超过5个县。我部将组织专家组对材料进行评审,根据创建情况统筹考虑确定示范县名单。
附件: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标牌样式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