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1-17 浏览:35次 来源:计划财务司

农办财〔2018〕7号

辽宁、江西、山东、贵州、甘肃省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7年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以下简称“财政项目”)管理有关部署要求,我部决定选择部分省份开展2017年财政项目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为系统考核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任务落实情况,合理评价“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改革成效,我部选择辽宁、江西、山东、贵州、甘肃等5个省开展项目整体绩效评价。主要评价项目包括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等5个项目。

二、评价内容

(一)组织开展情况。包括组织领导、部门配合、方案制定、制度建设、政策公开、政策宣传等方面情况。

(二)资金安排情况。包括各项清单任务资金安排、资金拨付、资金执行进度等方面情况。

(三)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各项清单任务、年度绩效目标完成等方面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包括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三、评价主体

农业部财务司牵头负责整体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委托农业部财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并邀请第三方机构参加。赴各省绩效评价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

四、评价程序

(一)省级自评。相关省按照财政项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照绩效评价内容(见附件2),开展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省级自评工作请于1月24日前完成。

(二)现场评价。各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分赴相关省开展现场评价,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访谈、查阅资料、基层核查等形式,每个省基层核查不少于2个县。现场评价工作原则上在2月2日前完成。

五、有关要求

相关省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整体绩效评价工作。要客观开展自评工作,既反映实施的成效和经验做法,也系统梳理项目管理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要积极配合现场考核,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评价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

联系人:郭冬泉

电话:010—59194456

传真:010—59194227

邮箱地址:ckzxjrc@163.com

 

附件:

1.2017年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整体绩效评价分组人员名单

2. 2017年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整体绩效评价指标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