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业综合、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关农机生产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和《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京政农发〔2021〕102号)要求,结合我市2019—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进一步提升风险防控水平,2021年起我市继续对部分机具购置补贴实行“三合一”办理,具体操作方式:机具出厂前需加施唯一身份识别二维码,加装具有定位功能的北斗终端并将作业轨迹等数据直传到物联网辅助管理系统,购机者提出补贴申请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手机APP扫描机具二维码核验机具信息,待机具实现一定作业量后即可兑付补贴资金。为稳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方式创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机具种类范围及实施时间
(一)机具种类范围。列入我市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办理范围的机具包括: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茎穗兼收玉米收获机、水稻插秧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自走式花生收获机、薯类联合收获机等品目或档次的机具。
(二)实施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22年4月2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我市原试点的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茎穗兼收玉米收获机等机具品目,仍按照我市原“三合一”试点要求执行。
2022年4月25日及以后生产并在我市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列入“三合一”办理范围的所有机具必须符合本通知相关要求,否则无法办理补贴。
我市同步实施“先用后补”,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购机后可提出申请补贴,待机具的作业面积达到一定标准后(作业面积达到20亩及以上)即可兑付补贴资金。(“三合一”办理操作方式流程说明详见附件1)
二、有关要求
(一)生成补贴机具二维码
1.生产企业注册登录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二维码辅助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nj2wm.com,系统使用说明书详见附件2)后,根据系统提示添加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自走式机具还应添加发动机编号、发动机标定功率等信息,生成补贴机具二维码标识。
2.机具二维码标识应符合《农机购置补贴用二维码编制规则》(T/NJ 1265—2020/T/CAAMM 80—2020)要求(详见附件3),使用金属材质铆接固定安装于机具醒目位置,方便手机扫描。二维码标牌可以与原产品铭牌合二为一,也可以在原产品铭牌邻接位置单独铆接固定。
3.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要通过二维码系统配套的APP核验工具(登录二维码辅助管理系统可下载),核查该二维码是否能够正常读取,因二维码信息不能正常被读取而影响购机者补贴申请办理的,相应损失全部由生产企业负责。
(二)安装北斗定位终端
1.生产企业要在机具出厂前安装北斗定位终端,满足《农机购置补贴北斗定位终端硬件说明》(详见附件4)要求,符合《农机购置补贴北斗定位终端数据传输协议(V2.0.0)》(详见附件5)等规定,确保数据能够按要求直传到我市农机购置补贴物联网辅助管理系统。
2.机具安装北斗定位终端后,要在二维码辅助管理系统中将北斗定位终端设备编号(IMEI号)与机具出厂编号进行绑定,实现“一机一码一终端”。
3.生产企业或为生产企业提供北斗定位终端配套的企业,使用农机物联网开发者平台(http://dev-iot.dtwl360.com)对接通信协议,并在该平台添加安装的北斗定位终端,确保安装在农机上的北斗定位终端数据传输对接成功。企业可在物联网开发者平台或二维码配套APP上,查看机具轨迹数据是否上传成功。因北斗终端未能按要求传输数据,影响购机者补贴申请办理的,相应损失全部由生产企业负责。农机生产企业应确保二维码、北斗定位终端符合相关要求,发现问题后及时整改到位,因其自身存在原因导致购机者补贴无法正常申请办理的,将取消相关企业所有产品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二维码辅助管理系统技术支持电话:15110247163;
物联网辅助管理系统技术支持电话:18519101222;
“三合一”办理APP技术支持电话:18610968177。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稳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办理操作方式的通知京政农发〔2021〕118号.pdf
附件1: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三合一”办理操作方式流程说明.pdf
附件2: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二维码辅助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书.pdf
附件3:农机购置补贴用二维码 编制规则.pdf
附件4:农机购置补贴北斗定位终端硬件说明.pdf
附件5:农机购置补贴北斗定位终端数据传输协议(V2.0.0).pdf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