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纳入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的公告
发布机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2021年 第173号 发布日期:2021-11-12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和技术性服务事项,我厅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纳入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2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审批层级及 部 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 要件名称 | 备 注 |
1 | 编制抗震试验方案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第六条 | 抗震试验方案 | |
2 | 风洞试验论证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第六条 | 风洞试验论证报告 | |
3 | 岩土工程勘察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 要点》(建质〔2015〕67号)第六条 |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
4 | 初步设计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第六条 | 初步设计文件 | |
5 |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第六条 |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 | |
6 | 燃气气质检测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十三届人大 常委会公告第42号)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公布,建城规〔2019〕2号修改)第六条 |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纳入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审批层级 及部门 |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备注 |
1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六条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