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唐山市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1-22 浏览:137次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工作办法》(冀优化营商环境办〔2021〕7号)和《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唐三重四创五优化〔2021〕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拓宽营商环境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推动政策落地落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我们研究制定了《唐山市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工作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唐山市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强政企常态化沟通联系,拓宽营商环境监督渠道,推动政策落地落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工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营商办”)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法律职业人员、市场主体代表等群体中选取聘任的,以独立身份(不涉及其他地位和职位)参加全市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营商办直接负责市级营商环境监督员的聘任、解聘、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聘任及解聘

 

第四条  监督员人选由市人大、市政协、市工商联、市司法局等有关单位推荐,推荐人选应覆盖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市营商办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并确定监督员初步人选,提交市营商办专题会议审议。市营商办负责向监督员颁发监督员聘书,并向社会公开。监督员的聘期期限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及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连聘,但连聘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两次。对期满未续聘的,监督员资格自动撤销。监督员受聘期间,无相应劳动报酬。

第五条  聘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法治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实践。

(二)有道德,守法律,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强烈,坚守底线,保持原则,敢于同背离创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行为与个人团体作斗争。

(三)在唐居住或工作时间满三年并具有相关方面工作经验,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问题分析和语言表达能力。其中,企业家代表需在唐山市注册企业、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盈利能力和纳税情况优良。

(四)经所在单位同意,本人愿意承担监督员职责,主动接受市营商办的监督管理,自愿承担监督员的职责,并且拥有监督员展开工作时所需的时间和必备素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无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及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监督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营商办批准,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解聘并且向市营商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违反宪法、法律的;

(三)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

(四)因健康原因、工作原因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

(五)长时间未履行监督员职责的;

(六)作出本办法禁止行为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监督员应当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日常监管作用,根据市营商办工作安排,参与有关营商环境的监督培训、座谈、调研、明察暗访等活动,并按要求完成以下具体工作任务,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电话、邮箱、座谈等方式将工作成果及时反馈市营商办:

(一)积极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制度、政策和措施。

(二)监督年度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对全市行政审批、政策落实、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和行政执法及基层各窗口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四)搜集企业反映的政府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以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每季度至少走访两家企业。

(五)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守信践诺情况,及时提供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

(六)积极参与市营商办组织的监督培训、座谈、调研和对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明察暗访等活动。

(七)积极填报市营商环境组织的调查问卷。

(八)每年向市营商办提交一份优化营商环境建议书。

(九)完成市营商办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监督员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善于发现和归纳总结监督工作中的“痛处”“难处”,提出切实际、高质量,具有建设性创新性的意见、建议,随时向市营商办反馈,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九条  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签订保密协议,对监督调查的人员、计划、结果及受委托事项予以保密。

第十条  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以监督员身份从事与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或者为个人及企业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未经市营商办书面授权同意,不得公开使用监督结果。

第十二条  不得参加与自己或亲朋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涉及到该类的监督工作时,本人应主动向市营商办报备并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市营商办对监督员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指导其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市营商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员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市营商办不定期组织召开监督员座谈会,交流情况,探讨问题,听取监督员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市营商办要及时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转办、交办、督办,并向监督员反馈问题解决情况。

第十七条 对敷衍了事,畏难避事,不服从安排,违法乱纪,以权谋私的监督员,及时予以解聘并向其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对符合解聘条件或因身体工作等原因不适合担任监督员工作的,市营商办须在5个工作日内解除聘任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营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