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1〕21号)
- 索 引 号: 000218069/2021-13159
- 发布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 号:冀建罚决字〔2021〕21号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5日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有效
- 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1〕21号)
当事人:华时众合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MA0DM2BC2Y。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20]013458。
地址: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天宝下花园74号底商二楼。
经查明,2021年5月24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承揽建设的承德市宽城县华时·水岸华廷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下列问题:6#塔吊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地下车库现场采用轮扣式脚手架,而专项方案验算采用碗扣式脚手架,现场实际与专项方案不符。上述事实,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建质安函〔2021〕217号)和检查组《行政执法建议书》、《施工安全(扬尘)监督检查记录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说明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7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1〕2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