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11-16 浏览:162次 来源: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邯郸经开区创业服务中心、冀南新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管理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和群众知晓度,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宣传。市科技局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一步加大对科技政策的宣传解读。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辖区内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与宣传工作,提高宣传覆盖面和企业知晓率,提高企业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识。
    二、强化高企培育。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制定中长期梯度培育计划,根据企业条件的成熟程度,组织申报一批,培育发展一批,选择储备一批,对条件成熟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积极组织申报,对申报条件尚未达标的企业,要精准施策、靶向服务,力争尽快达标。
    三、开展精准帮扶。对初次申报企业,要点对点、手把手加强辅导,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帮助企业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强指导与服务,引导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持续开展创新活动,提高重新认定通过比例。
    四、规范机构行为。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服务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引导服务机构通过行业诚信建立行业权威,为企业提供合规、合法的专业化优质服务。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以市科技局名义招揽业务、收取费用。对存在损害科技系统形象、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服务机构记入市级科研失信黑名单,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责。
    五、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在服务企业过程中全面履职尽责,廉洁、规范、高效、贴心为企业服务,市科技局不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默许、授意或帮助企业在申报材料中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信息,确保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管理工作风清气正。
    


 

邯郸市科技局     
 

2021年11月16日    

 

附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附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

3.提交材料。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报材料,书面材料报市科技局。

4.现场考察。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考察表。

5.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推荐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办公室,书面材料由市科技局留存。

6.专家评审。省认定机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7.认定报备。省认定机构办公室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

8.国家备案。公示无异议的,报国家科技部进行审核备案,并公告。

9.颁发证书。

10.办理税收优惠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