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商务局关于对2021-2022年度石家庄市省市级冬春蔬菜储备公检资质进行询价的公告 showTitle("linktitle_","title_","showtitle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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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6 15: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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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省、市两级冬春蔬菜承储企业规范管理,确保储备的蔬菜数量和质量达到有关要求,提升储备安全,石家庄市商务局拟组织开展我市省、市级冬春蔬菜储备数量检查验收和质量公检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对储备蔬菜公检资质进行公开询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任务
1.经询价,确定1家蔬菜储备公检单位。
2.签订蔬菜储备公检协议,制定蔬菜储备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储备验收等计划。
3.按照时限要求完成现场检查、抽样检验、验收任务,及时出具报告和公检证书。
4.储备期内(4个月),对承担省、市级蔬菜储备任务的14家企业储备蔬菜的质量抽检两次(轮换检测),储备数量、储备管理和储备安全检查四次。
二、申报主体条件
1.法人或其他组织。
2.符合以下申报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通过“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渠道查询,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投标截止时间后采购人查询的结果为准)。
4.取得中国计量认证(CMA)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CMAf)资质,且资质认定范围须覆盖《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NYT 761-2008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5.具备与承检任务中检验项目和任务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食品检验事故。
6.有固定且能够独立运行的实验场所,能够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承检任务需要。(1)实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实验室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2)应当满足样品储存、处理、检验、数据处理、结果分析汇总等工作要求;(3)具备满足承检任务需要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需保证仪器设备运行良好,有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不得租赁或借用;(4)具备满足蔬菜产品检验所需要的环境控制、数据处理和分析、信息传输等设备设施;(5)具备满足承检任务所需要的采样工具及设备,如样品采集工具、冷藏工具、设备等。
7.具有稳定的、高水平的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和技术管理人员,能保证储备蔬菜的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现场检查、检验人员、业务管理人员、抽样人员等检验技术从业人员,分别承担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数据录入汇总、出具报告、分析评估等工作,能按照要求及时汇总上报检查和检验相关信息。
8.本次征集不接受联合体申报,也不接受与本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相关食品生产企业的申报。
9.具有满足现场检测、抽样所需要的车辆。
10.申报单位应熟悉本项目涉及法规文件。
三、征集时间
2021年11月16日至11月19日(截止19日10点)。
四、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单位相关资质文件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三)公检及检查报价。
(四)本公告第三项所要求申报单位条件文件材料的复印件。
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1年11月19日10:00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或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石家庄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中山东路216号1号楼827房间),市商务局将择优确定参与单位。逾期不予受理。 本公告由石家庄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云山
电 话:0311-86688468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