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健康发展,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示范效应,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根据《邢台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邢科字〔2018〕12号)和《邢台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邢科字〔2019〕7号)(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参加2020年度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且考评结果为优秀,符合《邢台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有关要求的众创空间。
2.具备《邢台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运营主体注册地址需与所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住址一致。
(一)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2.孵化场地手续齐全完备、使用合法,具备孵化企业的基本条件和安全条件;
3.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5.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在孵企业应属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科技型初创项目,在孵企业应占孵化器内企业的70%以上;
6.通过建立天使投资基金或与投融资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等方式,具有完善的投融资功能;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二)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运营主体。申请机构应当是已经建立并投入运营的众创空间,成立并运营1年以上,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为我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有固定的运营场所。申请机构应当拥有一定的可自主支配的工作空间(综合性众创空间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不少于10个独立工位,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500平方米),具有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和公共办公场地。
3.有完善的基础设施。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能为入驻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和信息沟通交流场地。
4.有入驻的小微企业或创新团队。入驻企业、创新团队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少于5个。
5.专业的管理辅导团队。具有与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至少3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7.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能够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流动工位、宽带网络、公共软件、互联网资源等基础服务。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科技中介、项目推介、市场开拓、培训辅导等专业服务。
8.有投融资平台或与其它融资平台建立合作关系。自建或主导建设天使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能为入驻企业或团队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
9.运营主体在申报时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申报流程
(一)众创空间或孵化器运营主体按照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及附件一式三份(侧装订),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数据材料进行审核,对拟推荐单位进行现场考察,核实相关情况,审核和考察同意后在申报材料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市科技局,电子版申报材料发送至邮箱。
三、申报时间
2021年8月27日—2021年9月3日
联 系 人:张 栋 霍晓霞
联系方式:0319-3288312 15097973147
电子邮箱:xtsgyk2012@163.com
附件:1.《邢台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邢科字〔2018〕12号)
2.《邢台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邢科字〔2019〕7号)
4.邢台市级众创空间申请表(表样)
5.邢台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的通知
邢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