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邢台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管理办法》的公示
为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规范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管理,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市科技局重新修订了《邢台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公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科技局反映。
联系电话:0319-3288316
通讯地址:邢台市襄都区红星街139号(市政府北院)
邮政编码:054001
邢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26日
附件
邢台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规范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管理,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结合邢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建设的作用是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完善创新链条,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全面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联盟发展的目标是面向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技术需求,充分发挥各类创新资源要素作用,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提升全市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
第五条 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联盟的建设、发展和运行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 联盟的建设
第六条 联盟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立足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政府组织管理方式,激发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联盟的积极性。鼓励市内企业牵头与京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共建联盟。
(三)突出邢台区域特色。围绕邢台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发展方向,运用市场机制推动重点领域联盟的建设,大力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四)强化产业协同创新。加强联盟成员合作,推动联盟科技资源整合,积极组织开展协同创新活动,促进产业核心竞争能力提升。
第七条 联盟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要由企业、高校等多个法人单位组成。企业在本产业中处于骨干地位;高校在本产业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聚集一批高水平创新人才;科研机构和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机构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需要作为成员积极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要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章程(协议)。章程(协议)中要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章程(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共同签署生效。
(三)要成立联盟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等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咨询和执行机制。
(四)联盟理事长单位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创新资源,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一般应由企业成员单位担任联盟理事长单位。
(五)明确联盟秘书处设置。秘书处一般应依托联盟理事长单位进行设置。
(六)要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联盟经费可委托理事长单位管理,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财政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七)建立成员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八)建立开放发展机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第八条 联盟组建程序:
(一)联盟的发起。由牵头单位发起,征求行业相关单位意愿,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初步达成合作意向。政府或相关部门可根据我市或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联盟建设。
(二)成立筹备委员会。拟定联盟名称(一般为产业名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盟章程(协议)、制定联盟运行管理制度,筹备联盟成立大会。
(三)召开联盟成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理事长单位,审议联盟章程(协议)。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组成。
(四)成立专家委员会。邀请行业内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一定的行业权威性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五)设立联盟秘书处。秘书处应有专门的办公地点和相应的办公条件、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负责联盟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章 联盟的主要任务
第九条 联盟在推进产业技术创新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研究。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和联盟成员创新资源优势,制定产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发展预测,制定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组织联盟成员和行业专家开展产业技术创新研讨,引领产业技术创新方向。
(二)开展联合攻关和技术研发。根据产业技术创新需求,组织联盟成员或引进外部资源组织开展产业重大技术研发,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解决“卡脖子”技术,打造“杀手锏”技术,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依据联盟协议进行技术共享,加快先进技术在行业推广应用。发挥联盟沟通协调作用,加强产业技术调研与信息采集,建立先进技术发现和筛选机制,引进国内外科技成果在联盟行业转化应用。
(四)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协调联盟内优势科技资源,建设技术研发、中试孵化、成果转移、检验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现联盟创新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
(五)组织交流与合作活动。组织专家开展联盟企业技术需求调研、技术诊断、技术咨询等活动,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举办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成果推介、新产品展示等活动,推进联盟单位创新合作。
(六)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对产业领域内知识产权的获得、保护等做出统一谋划,依法保护和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推动行业企业或单位积极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七)加强人才交流与培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进联盟内外人才交流,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十条 联盟在运行中应做好以下日常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保持成员单位的紧密合作与联系。
(二)组织召开联盟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联盟重大工作事项。
(三)组织召开联盟成员大会,组织联盟换届选举,调整或吸纳联盟成员。
(四)组织召开联盟专家委员会会议,研究产业技术创新工作。
(五)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联盟成员推进计划的实施。
(六)做好联盟各类会议的筹备、决议内容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七)根据所在地或上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和材料等。
第四章 联盟的备案
第十一条 按照自愿原则,联盟可向市科技局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 对具备相应条件的联盟,鼓励向省科技厅申报省级备案。
第十三条 申报市级备案的联盟在满足第七条基本条件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邢台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方向。优先支持装备制造、健康食品、新能源、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等我市重点产业和46个重点产业集群领域联盟进行备案。
(二)联盟成员单位数量一般不少于10家,且成员单位注册在邢台市的比例不低于30%。
(三)联盟理事长单位是邢台市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在我市本产业处于优势地位,创新能力突出,影响力强。
(四)联盟组织健全、运行规范。尤其在联盟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项目组织、科研经费使用、科技成果共享等方面有完备管理制度,且管理运行良好。
(五)在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方面开展了实际性的活动,取得较好工作成效。
(六)联盟成立时间一年以上,成立时间以第一次联盟成员大会召开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联盟备案程序:
(一)联盟秘书处根据要求编制备案申报材料,交联盟理事长单位审核。
(二)联盟归口管理部门(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直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咨询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专家组由科技管理专家和相关行业管理、技术专家等组成。
(四)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对专家咨询意见进行研究。
(五)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拟通过备案的联盟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公示无异议后,印发文件,公布通过备案联盟名单。
第十五条 联盟申报备案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联盟备案申请书(附归口管理部门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联盟章程(协议)。
(三)联盟机构设置及运行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四)联盟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
(五)其他附件。
第五章 联盟的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市级联盟管理办法、年度培育计划,统筹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全市联盟布局建设。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结合区域特色产业和重点产业发展,帮助指导、组织协调相关企业、单位做好联盟的筹建和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市级备案联盟绩效评估制度,每三年评估一次。通过市级备案的联盟应根据相关要求参加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联盟绩效评估工作。根据评估得分情况,将联盟分为优秀(A类)、合格(B类)、不合格(C类)等三类。对评估中确定为优秀(A类)等次的联盟给予通报表扬,对确定为不合格(C类)等次的联盟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在以下方面对市级备案联盟给予支持:
(一)对新备案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落实奖励性补助政策。择优推荐联盟申报省级备案或参与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建设。支持联盟整合成员单位优势,优先申报省级以上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二)支持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资源,集成产学研各方力量,创建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创新平台。
(三)支持联盟(承担责任的主体)或联盟成员承担省、市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开展行业关键技术研发,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联盟备案资格。
(一)成员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影响联盟正常运行的;
(二)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
(三)联盟管理和运行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要求参加绩效评估的;
(五)连续两次在绩效评估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C类)的;
(六)违规使用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
(七)不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影响联盟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八)宣布解散的;
(九)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邢台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管理办法》(邢科函〔2018〕3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市级备案申报书
2.×××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协议)
附件1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市级备案申报书
理事长单位: (盖章)
归口部门: (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联盟市级备案申报书
一、联盟简况
联盟名称(全称)
联盟章程(协议)
生效时间
年 月 日
召开第一次成员大会时间
年 月 日
联盟理事长姓名
理事长单位名称
理事长单位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人姓名
手机及办公
电话
传 真
成员总数
个
其中省外
成员总数
个
其中京津
成员总数
个
企业成员数量
个
其中省外
成员数量
个
其中京津
成员数量
个
高校成员数量
个
其中省外
成员数量
个
其中京津
成员数量
个
科研机构成员数量
个
其中省外
成员数量
个
其中京津
成员数量
个
其他机构成员数量
个
其中省外
成员数量
个
其中京津
成员数量
个
二、联盟成员单位简介及在行业(或领域)中的地位、优势(可根据成员单位数量填写,不少于10家)
序号
成员单位名称及法人代码
其在行业(或领域)中的地位、优势(限200字)
1
(请在此填写单位名称)
(请在此填写法人代码)
2
(请在此填写单位名称)
(请在此填写法人代码)
3
(请在此填写单位名称)
(请在此填写法人代码)
4
(请在此填写单位名称)
(请在此填写法人代码)
(请在此填写单位名称)
(请在此填写法人代码)
三、联盟简介(联盟成立时间、主要成员、成立目的、发展目标、已取得成效等,300字左右)
四、产业发展状况(主要对国内外相关产业的发展情况进行概括描述,包括产业发展的现状、前景、趋势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500字左右)
五、联盟成立的背景及对区域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500字左右)
六、联盟成立后主要工作情况(制定产业技术创新规划、组织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情况,500字左右)
七、联盟规范运行情况(联盟机构建设、制度建设等情况,200字左右)
八、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章程(协议)
(编 写 参 考)
目 录
(参考)
一、标题
二、序文
(一)缔约方基本信息
(二)鉴于条款
三、定义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
四、主文
(一)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二)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三)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四)联盟成员
(五)联盟的项目管理
(六)联盟的经费管理
(七)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八)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九)违约责任
(十)一般格式内容
(十一)联盟成员认为应当在章程(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附件(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
六、结尾
正 文
(参考)
一、标题部分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协议)
联盟名称不应包含“邢台市”、“邢台”等表示全市性地域概念的字样,及党政机关名称的字样。名称中涉及的产业技术领域不应过于宽泛,应直接针对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
二、序文部分
(一)缔约方基本信息
分别列明联盟成员各方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章程(协议)缔约方是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多个单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依据《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作为协议缔约方。缔约方中必须有企业和高校。联盟章程(协议)的企业缔约方中,多数企业间应没有相互投资、参股等关联关系。
章程(协议)缔约方的名称应是其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全称,并与协议结尾部分加盖印章一致。
章程(协议)缔约方的住所地一般为实际住所地,章程(协议)中无特别规定的,该地址通常视为章程(协议)各方的通讯地址,即相关文件的送达地址。
章程(协议)缔约方的法定代表人应为企业工商登记或其他机构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现任法定代表人。
(二)鉴于条款
由一个或数个“鉴于”字样开头的句子组合而成,表明章程(协议)缔约各方系基于对各方主体资格、资质、订约目的、订约背景等事实的共同认识或特定认可,方签署此章程(协议),鉴于条款一般不具体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参考条款如:
鉴于:
1.本章程(协议)缔约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签订本章程(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各方相互确认彼此履行本章程(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本章程(协议)缔约各方签订本章程(协议)旨在成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规范创新联盟运作。
……
三、定义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
约定将章程(协议)文本中反复多次出现的特定概念用简单的词组代替,以提升章程(协议)文本语言的精确性,避免重复冗长的叙述占去不必要的篇幅。
四、主文部分
(一)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列明各方商定的联盟名称。
写明联盟的组织原则和联盟的组建宗旨。视联盟组建的实际情况,写明联盟与有关社会组织的关系等。
(二)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技术创新目标部分根据联盟的实际情况,明确联盟技术创新的近期、远期目标。联盟应以为产业化服务的技术产出为创新目标,例如技术、产品、装置、生产线、工艺、标准等。
联盟的任务及分工部分根据联盟的实际情况,明确为实现联盟技术创新目标而确定的具体任务,以及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联盟成员间的任务分工应当与联盟的创新目标和任务的内容相一致,任务分工要具体分解落实到各缔约方。对尚无法明确任务分工或将来开展的联盟项目的任务分工,应约定由相应各方另行协商签订有关协议。
(三)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明确联盟决策机构,如理事会。明确决策机构人员产生办法、人员组成、任期、职责、工作制度和决策程序等。
设立咨询机构,如:专家委员会等。其中专家委员会为必设机构。明确咨询机构人员组成、任期、职责和工作制度等。
明确联盟执行机构,如秘书处等。明确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责、主要负责人产生办法和工作制度。明确执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可约定专职人员通过理事长单位委派、联盟成员委派、社会招聘等方式聘用。
可视情况明确联盟执行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
应当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由缔约各方共同指定,可代表联盟签署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协议中需要规定对该责任主体的授权范围和授权程序,约定内部责任分担方式。明确约定联盟责任主体超出授权范围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
有对外开放合作机制和组织办法的约定。
参考条款如:
1.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
2.理事会的组成、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
2.1理事会的组成。
2.2理事会的职责。
2.3理事会议事规则。
3.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
4.秘书处依托理事长单位设立。
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工作制度。
5.本章程(协议)各方共同约定××单位(一般应是联盟理事长单位),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联盟对外签署的其他文件可由相关联盟成员就具体事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联盟理事长单位签署。
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超出授权范围、以联盟名义签订协议或进行其他行为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联盟内部由对该行为进行追认的联盟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或约定其他责任承担方式);没有联盟成员予以追认的,则由作出该行为的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自行承担。
联盟对外责任的主体在联盟授权范围内代表联盟签订协议或进行其他行为的,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在实际承担相应责任后,该相应责任在联盟内部由全体成员平均分担(或约定其他责任分担方式)。
6.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联盟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对秘书处组织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联盟成员均有参加的权利和义务。
……
(四)联盟成员
明确联盟成员的基本资格条件,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新成员加入、联盟成员退出和除名的程序和方式。可对新加入、退出和被除名的联盟成员约定有针对性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新加入联盟成员与联盟原有成员之间契约关系的建立方式。例如可约定委托联盟理事长单位代表联盟与新加入成员签订加入联盟的协议,视同新加入成员与联盟所有成员建立了契约关系;或约定以其他方式建立新成员与联盟所有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
参考条款如:
1.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2.联盟成员的权利。
3.联盟成员的义务。
4.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5.联盟成员的退出。
6.联盟成员的除名。
……
(五)联盟的项目管理
约定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等事项。
明确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须执行相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可视具体情况制定《联盟项目管理办法》作为联盟章程(协议)的附件,或在联盟章程(协议)中约定联盟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
参考条款如:
1.联盟项目申请和立项程序。
1.1联盟项目的来源。
1.2联盟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
2.联盟项目的实施。
3.联盟项目的验收。
……
(六)联盟的经费管理
明确联盟经费的来源,如联盟成员投入、政府财政资助、银行贷款及其他渠道等。
明确联盟经费用途,如用于公用办公、项目研发等。
明确约定联盟成员对联盟技术创新活动投入以及方式和比例等。
明确联盟经费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机构及其责任。如可约定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管理联盟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明确联盟经费的使用规则。联盟若设立研发基金的,应约定其来源和使用规则。
明确联盟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经费来源属于政府财政资助的,应明确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经费管理监督规定。可约定接受经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
联盟可就具体的联盟经费管理事项,制定《联盟经费管理办法》作为联盟章程(协议)的附件,或在联盟章程(协议)中约定联盟经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
参考条款如:
1.联盟经费来源。
2.联盟成员对创新联盟技术创新活动资金投入的约定。
3.联盟经费用途。
4.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设立独立账目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
5.公用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6.项目研发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7.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七)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界定联盟收益的范围,约定联盟收益的归属、使用和分配原则。
明确约定联盟成员原有知识产权投入和共享规则,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原则,以及许可使用、转让和转化产生的利益分配办法,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等事项。
明确约定联盟对实施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科技成果承担向联盟外扩散义务。
可视具体情况制定《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作为联盟章程(协议)的附件,或在联盟章程(协议)中约定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
参考条款如:
1.现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共享。
1.1 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1.2 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1.2.1 在联盟组织项目的研发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在项目合作中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专利技术,可不经授权无偿合理使用;如需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的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1.2.2在联盟组织项目的产业化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因项目研发成果的应用而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知识产权,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在公平合理条件下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1.3 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2.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
3.联盟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合理期限内以有偿许可或转让等方式向联盟外扩散。
4.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
(八)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约定联盟解散的情形、解散程序和清算办法。
(九)违约责任
明确联盟成员违反章程(协议)规定义务应当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如追回联盟拨付的项目经费、赔偿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除名等。
参考条款如:
1.任何协议方违反本章程(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理事长单位或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章程(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
(十)一般格式内容
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协议生效和变更、文件送达等条款。这些条款在各种协议中的格式一般相近,编制时可视具体情形作相应取舍和调整。争议解决条款中可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但不能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约定仲裁方式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必须具体明确。
参考条款如:
争议解决:因履行本章程(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常设机构所在地(如联盟秘书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适用:本章程(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章程(协议)的生效和变更:本章程(协议)经章程(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章程(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章程(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章程(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
(十一)联盟成员认为应当在章程(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联盟的实际情况,明确联盟成员认为除上述内容之外,还应当约定的事项。
五、附件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
列明附件清单及附件内容等。
各附件应具备生效的形式要件,即由相关方签署生效或按联盟章程(协议)规定的相应生效程序执行(如附关于通过该附件的理事会决议)。
六、结尾部分
联盟成员单位签章、签署日期等。
签章部分由联盟成员加盖单位公章,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的,须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 单位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法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 单位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