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对《廊坊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时间:2021-05-12 浏览:84次 来源:廊坊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廊坊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相关管理办法制定了《廊坊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建议,请于5月18日前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廊坊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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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12日   
 
 廊坊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廊坊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全力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冀产办〔2016〕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休闲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产业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廊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和监测管理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测管理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本行业、本地区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依法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产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到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1)生产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总资产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2)加工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
(3)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
(4)融合发展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总资产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生产型、加工型、流通型龙头企业分别指以农业种养、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为主营业务的龙头企业;融合发展型龙头企业指农业各产业环节相互连接的产业链型、或以农为基发展休闲农业、农业电子商务等产业的龙头企业。
4.企业效益。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不欠税、不亏损;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200户以上。牵头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和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企业优先纳入。
6.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标准和绿色发展要求,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积极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无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7.品牌形象。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实行标准化生产管理。获得GAP、ISO、HACCP等国际国内标准体系认证、出口产品注册、各级名牌(商标)认定,或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等的企业优先纳入。
        第七条  已在当地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总投资亿元以上(含亿元)的农业招商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企业,销售收入未达到申报标准但资产规模达到申报标准,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投资额以项目备案证的备案投资额为准)的50%以上,可以申报。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内容提供申报材料。
1.企业提供的反映其资产和效益情况的财务报表须经法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说明。
3.企业须单行材料说明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及带动农民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注册地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核实申报企业近两年内是否存在重大涉税违法、环保违法、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安全生产事故,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等情况,形成审核推荐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条  认定程序。
1.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
2.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后,呈报市政府发文认定,并颁发证书及匾牌。
        第十一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享受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政策。
 
第五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已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内容监测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更名申请、产权结构变动说明,行政审批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由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更名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监测程序。
1.接受监测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报送相关材料,作为运行监测的依据。
2.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2款进行核实,提出监测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同企业监测材料一并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级监测意见以及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综合分析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形成监测报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提出监测不合格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1.不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2.运行情况不符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的。
3.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
4.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6.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第十七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政策。市农业农村局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及监测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申报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