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1〕103号)要求,在各省(区、市)(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积极申报的基础上,经综合研究,确定了第二批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名单,现予以公布。
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会同本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统筹推动本地区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督促试点城市加强对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试点工作方案,因地制宜、改革创新、特色发展,积极培育壮大文化和旅游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全面提升文化和旅游消费质量和水平,推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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