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8811Q/2021-0013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商务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商服贸〔2021〕1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其他;商贸口岸\服贸
成 文 日 期 :
2021年09月30日
发 文 日 期 :
2021年10月08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结合我市服务贸易发展实际,现开展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二)重点服务进口
(三)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四)技术出口业务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且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业务的单位必须在对应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或“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注册登记并如实录入相关数据,并以核准的执行额作为评审依据。
(三)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国际收支业务,取得银行出具的收(付)汇凭证,且实际收(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提升公共服务能力项目除外)。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按“支持方向”分册按顺序装订并制成电子版光盘。采用A4纸双面复印方式,胶装装订,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申报项目。光盘固定在材料封底内侧并用记号笔写明文件内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复印件必须清晰,未按要求提供的将不予审核。
(二)接件单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三个平台对申报单位近五年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对申报材料及相关票据原件进行现场查验,存在问题的单位取消资金申报资格。
(三)所获资金单位严格按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正确管理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不配合检查或绩效评价的,视情取消今后两年内资金申报资格。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四)每个企业所获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不包括提升公共服务能力项目)。
附件: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2021年9月30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服贸处 刘继兵,联系电话:58665512;
市商务局服贸处 孙 帅,联系电话:58665651;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纪房余,联系电话:23205626)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