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1年度新消费品牌孵化项目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21〕10号
发布时间:2021-09-30 信息提供:流通发展处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有关单位:
为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加速新消费品牌孵化,现将申报2021年度新消费品牌孵化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内容
(一)新消费品牌孵化基地改造项目
鼓励挂牌运营的试点基地为开展新消费品牌孵化、举办宣传引流活动进行公共场地、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及公共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与改造,为入孵企业提供良好的孵化空间。支持内容包括2021年1月1日(含)以后进行的装修改造、软硬件设备购置等。
(二)新消费品牌企业发展项目
1.支持商标、专利注册申请等品牌建设,内容包括商标全品类注册、续展、认证等相关费用。
2.支持产品创新、加速迭代,内容包括新产品设计研发、产品包装改良和创新设计等。
3.支持品牌示范门店、旗舰店建设,打造沉浸式、体验式消费场景,内容包括装修改造和软硬件设备购置等。
以上均为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费用。
(三)新消费品牌孵化机构打造服务平台项目
支持孵化机构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在京开展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孵化辅导培训、新消费品牌论坛及榜单发布活动等,内容主要为活动场租、搭建费用。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共性要求
1.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申报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
4.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5.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二)其他要求
1.新消费品牌孵化试点基地为经区政府认可、挂牌运营的基地。
2.新消费品牌,是指以客户为中心不断进行产品更新迭代,广泛应用数字技术等新技术、依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渠道、基于社交网络和新媒介的品牌。
3.新消费品牌孵化机构是为新消费初创企业提供培训、咨询、投融资、资源对接、联合办公等孵化服务的专业机构。
4.鉴于新消费品牌孵化期一般为1年,申报品牌示范门店、旗舰店支持资金的单位,应承诺获得财政资金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1年内有拆迁、停止营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应退回相应补助资金。
三、支持标准
1.对新消费品牌孵化基地改造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新消费品牌企业发展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新消费品牌孵化机构打造服务平台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四)2021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表;
(五)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六)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
(二)项目审核。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后列填《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
六、申报时限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于2021年12月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应及时完成项目初审,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市商务局,逾期不予受理。
七、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
(二)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三)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四)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初审单位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业务咨询联系人:流通发展处 刘阳 55579754;项目申报联系人:财务处 邵婷 55579333)
附件下载:
附件1:项目申报书
附件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附件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附件4:2021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