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工信企业函〔2017〕81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落实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5〕236号),实施产业集群示范工程,根据《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管理办法》,现就推荐认定2017年度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及复核2014年度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及复核范围
(一)推荐范围:列入2016年度全省统计范围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产业集群。
(二)复核范围:2014年度认定的8家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见附件1)。
二、材料要求
(一)申报省级示范集群需提交下列材料:
1. 《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推荐表》(见附件2)
2. 产业集群情况简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产业集群历史沿革;
(2)产业集群发展现状;
(3)产业链企业关联情况;
(4)龙头、骨干企业发展情况;
(5)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6)区域品牌和企业名牌建设情况;
(7)产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建设情况;
(8)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建设情况。
3. 产业集群发展规划。
4. 产业集群龙头企业证书复印件。
5. 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等批准文件复印件。
6. 规模以上企业和年营业收入超亿元企业名单。
7. 投资5000万元以上在建或储备项目及国家或省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情况。
8. 产业集群及龙头、骨干企业所获省级以上证书复印件。
9、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二)复核示范集群需提交下列材料:
1. 《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复核表》(见附件3)。
2. 产业集群三年工作总结和上年度集群发展情况。
三、工作程序
1. 申请示范产业集群认定的,由县级工信部门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推荐表》,并提交产业集群情况简介,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
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厅。经专家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授予“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称号。
2. 申请示范产业集群复核的,由县级工信部门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复核表》,并提交三年工作总结和上年度集群发展情况,报各市(含
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厅复核。经复核,对合格的示范产业集群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消。
3. 请各市局于9月5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电子材料报送省厅中小企业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和富
电 话:0311-87903827
邮 箱:whf@ii.gov.cn
地 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402号
附件:冀工信企业函〔2017〕811号附件.doc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