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推荐参评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9-15 浏览:169次 来源:河北省民政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各省属社会组织: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活动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推荐参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本次评选推荐范围为在我省各级民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民政部《活动通知》评选标准的社会组织。下列各项条件作为我省评选推荐的重要参考。

(一)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5A级以上(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

(二)近3年内被省、市民政部门选树为“品牌社会组织”。

(三)近3年内被省、市民政部门选树为“红色社会组织”。

(四)参与脱贫攻坚、疫情防控受到国家和省、市级党政机关表扬、表彰的社会组织。

二、推荐名额

本次评选表彰民政部分配至我省名额为6个,其中省属社会组织3个,省级以下3个。

三、推荐办法

(一)各市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荐1个本市辖区内的市、县(市、区)社会组织,如无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也可不作推荐。

(二)各符合条件的省属社会组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采取自荐形式向省民政厅报送有关材料,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省属社会组织需报省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同意。

四、推荐程序

本次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分5个环节进行:

(一)通知公告

向各市民政部门和省属社会组织下发推荐参评通知,通过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二)推荐自荐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和各省属社会组织于9月12日(本周日)18:00前完成推荐、自荐,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地方社会组织)相关信息及500字简要事迹(填写附件2),另附2000字事迹材料。各方推荐、自荐材料电子版报送至邮箱:hbmzt008@126.com,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通过邮寄、现场送达等方式报送(材料报送日期以收到电子版的日期为准,纸质材料内容应与电子版一致,逾期或修改的不再受理)。

(三)资格初审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成立评审小组,对各方推荐、自荐的社会组织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及我省拟推荐名单,反馈至各推荐、自荐单位。拟推荐名单中的省属社会组织由省民政厅负责,于9月22日前征求省级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意见。拟推荐名单中的省以下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负责履行征求意见等程序,于9月22日前将相关情况报送至省民政厅。

(四)确定名单

我省拟推荐名单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局务会审核,厅长办公会审定及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等程序后,由省民政厅统一汇总,于9月30日前将盖章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和《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汇总表》按期报送民政部。

(五)报批审定

待民政部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按程序报民政部党组研究确定后,民政部将印发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表彰决定。我厅将根据民政部和厅党组统一安排,通过适当形式及时将我省获奖情况通报各地民政局、有关省级业务主管单位和省属社会组织。

五、有关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省属社会组织要把本次参评作为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一件大事,坚持“谁推荐谁负责、谁自荐谁负责”,严格推选程序,精心组织实施,按时报送材料。要根据民政部和我省评选标准和程序,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履行公示、意见征求等程序,确保责任落实到位,真正把我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中的先进典型评选出来,以点带面,推动全省社会组织实现高质量发展。

联系人:田军 0311-88615545   赵航 0311-88615530

邮  箱:hbmzt008@126.com

 

附件:1.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2.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地方社会组织)

3.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汇总表

 

 

                                   河北省民政厅

                                     2021年9月8日

 

附件1:

附件1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四次评选表彰的通知.docx

附件2:

附件2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地方社会组织).docx

附件3:

附件3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