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21年度天津市煤炭经营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8811Q/2021-0013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商务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商流通〔2021〕18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其他;商贸口岸\内贸
成 文 日 期 :
2021年09月03日
发 文 日 期 :
2021年09月07日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21年度
天津市煤炭经营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1年度工作计划》的要求和任务安排,现制定《2021年度天津市煤炭经营管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21年9月3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流通处 闵健;联系电话:02258665796)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度天津市煤炭经营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1年度工作计划》(津污防攻坚指〔2021〕2号)要求和任务安排,结合我市几年来煤炭经营管理实际,2021年度要进一步巩固管理规范成果,按照工作职责,强化部门配合,继续做好以下5项工作。
一、加大煤炭堆场规范管理力度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商务局关于加强我市经营性煤炭堆场总量控制和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津商流通〔2021〕10号)要求和程序,根据市场需求实际,开展一次摸底,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调整和申报本区煤炭堆场设置。
二、加强规划内煤炭堆场督察
2021年11月5日—10日开展一次煤炭堆场联合检查,对规划内煤炭堆场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情况进行督察和整改。
对已取得经营执照但不符合本市堆场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无煤炭存储经营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能予以处理。
三、巩固煤炭实际经营户治理成果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在2018年散煤实际经营户全部清零的基础上,持续排查,随时治理,发现一例治理一例,实行动态清零。除销往外省市的过境煤应当集中存放在天津市规划内经营性煤炭堆场外,其它地点一律禁止存放经销的散煤及其制品。
四、严厉查处无照经营煤炭行为
坚决打击无照经营煤炭违法行为,突出抓好我市与北京市、河北省接壤区域的集中治理,坚持严防死守,禁止不符合我市标准的煤炭进入我市;始终保持查处无照经营煤炭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加强检查和巡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煤炭违法行为。
五、从严抓好秋冬季煤炭质量整治
秋冬季是煤炭消费的高峰期,各区有关职能部门要提前制定方案,提前部署。各区、街镇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开展日常检查和巡查,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严格铁腕执法和联防联控,严防死守,禁止不符合国家和我市标准的煤炭流入我市,切实打好秋冬季污染防治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