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鼓励药物研发创新,依法依规办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2021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公告(第四三五号)。
《行政裁决办法》共24条,对行政裁决的请求主体、可裁决的药品专利范围、与司法途径的协调、执行与公开、办案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行政裁决的请求主体。请求人是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其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相关专利的被许可人或者登记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对被许可人的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可裁决的药品专利范围。办法规定了可裁决的药品专利范围为相关专利信息已登记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且专利类型符合《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与司法途径的协调。行政裁决立案程序要求药品审评审批过程中的相关专利纠纷未被人民法院立案。如果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裁决不再受理立案。保证相关程序由行政或司法择一进行,避免纠纷解决的程序浪费和冲突。
四、行政裁决与无效程序的关系。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中,涉案专利所涉及的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基础作出行政裁决;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权利要求被全部宣告无效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驳回行政裁决请求。办法明确了无效请求不是行政裁决的中止情形。
五、行政裁决的执行与公开。办法规定行政裁决作出后,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抄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裁决公开时,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行政裁决其他办案程序。办法还对裁决的立案条件和程序、回避制度、调查取证以及保密声明、口头审理程序、中止的条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省局知识产权保护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