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能力考核的通知

时间:2021-08-02 浏览:68次 来源: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资质认定评审员: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管理,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关于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具体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决定组织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能力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

(一)报考要求。1.政治素质过硬,自觉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及相关专业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机动车领域报考评审员技术职称如为中级职称,需具有机动车检验机构相关检验检测工作5年以上;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4.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开展评审工作;5.身体健康,新晋评审员年龄原则不超过55周岁;6.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能使用资质认定评审相关的软件系统;7.所在单位同意并支持参加评审、监管工作,且本人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参加评审、监管工作,服从评审或监管工作需要调配;8.个人无违法违规记录;9.对在本行业领域内技术能力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报考人员,可适当放宽报考条件。

(二)考试内容。新晋评审员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部分包括通用类和专业类内容。

一是通用类考试内容。通用类考试主要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评审准则等,主要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的政策文件等。

二是专业类考试内容。专业类共三个类别,分为环境、食品、机动车,主要包括国家统一制定的相关专业的政策法规或评审特殊要求等内容。

1.环境评审员考试增加:《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75号),《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

2.食品评审员考试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06号)。

3.机动车评审员考试增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

三是面试考试内容。成绩合格者可进入面试,考试内容为其报考的专业领域相关知识现场问答。

(三)报名材料。1.《2021年河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考试报名表》(见附件2);2.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

(四)报名截止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将报名材料(纸质版1份邮寄,电子版1份发邮箱)报省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五)材料审核。省局委托有关单位安排技术行业委员会专家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参加考试人员名单。

(六)考核时间、地点安排。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结果公布。省局将在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公示考核合格的评审员名单。考核通过的人员,纳入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库。

(八)其他事项。1.本次新晋评审员考试为免费考试,不收取考试人员费用。2.评审员考试均为自愿性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他人报考。3.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凡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报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须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同意报考。凡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报名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人员两年内考试资格及本次考试成绩。4.考试不安排考前统一培训,以自学为主。5.有作弊行为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取消相关人员两年内的报考资格。

二、现有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能力考核

现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必须参加本次能力考核,能力考核要求参照新晋评审员报考要求和考试内容执行。

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2021年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网上能力测试和2021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网上能力测试的可免于笔试,直接参加面试。考核不合格或不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基本条件的将取消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

三、做好参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报考审核工作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关于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具体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拟参加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报名需经省局审核通过后方可选择测试场次。参加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考试人员及时登录报名,并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参加能力测试(具体要求见附件1)。

联 系 人:吕剑飞

联系电话:0311-67565195

电子邮箱:hbscjgrkc@163.com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关于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具体事项的通知

   2.2021年河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考试报名表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