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邢台、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河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工作,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冀市监规〔2021〕2号)、《河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冀知规〔2017〕8号),省局制定了《2021年河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工作指引》。现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2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2021年河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
建设项目工作指引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冀市监规〔2021〕2号)、《河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冀知规〔2017〕8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强化全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特制定本指引。
一、项目名称
2021年河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二、项目目标
通过加强河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培训基地的资源优势,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强化知识产权文化宣传,积极服务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三、项目任务
1.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面向社会、企业、学校、机关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活动。要拓宽宣传渠道,创新方式方法,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和参与度。
2.组织知识产权能力提升活动。面向社会、创新主体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能力提升活动。大力培养多层次、复合型、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3.开展知识产权进企业服务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向企业提供信息查询、信息检索、事务咨询、公益培训、政策宣传等服务。
4.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建设。加强校企合作,开展“移动课堂”活动,增强教师和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培养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实用人才。
5.加强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设。通过购买专利数据库、专利检索分析工具的使用权限,进一步夯实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基础。
6.组织、管理和承担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河北子站运行管理工作。组织管理全省各远程教育分站。完成省局要求的线上学习任务,拓展培训范围、规模和数量。
7.组织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分站交流活动。加强远程教育分站的沟通交流,创新工作模式,提高知识产权远程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8.举办知识产权保护学习交流活动,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完成工作,取得实效。
9.举办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工作研讨调度活动,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完成工作,取得实效。
10.举办中国专利奖申报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考核评价活动,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完成工作,取得实效。
11.举办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地理标志和商标品牌运用评估交流活动,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完成工作,取得实效。
12.举办2021年河北省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前能力提升活动,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完成工作,取得实效。
13.举办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交流活动,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完成工作,取得实效。
14.举办地理标志挖掘交流活动,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完成工作,取得实效。
15.举办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预警交流活动,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完成工作,取得实效。
16.承接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内容维护、信息服务工作和河北省知识产权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数据维护和统计分析工作。
四、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
(二)培训基地项目任务由各培训基地独立完成,不得委托第三方承办相关工作。
(三)培训基地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要求效果良好,社会影响较大;经费投入合理,使用符合规范;基地建设特色鲜明,具有引领辐射作用。
(四)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各市局)要高度重视培训基地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的申报工作,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基地申报,严格审核把关。申报项目任务的培训基地要遵守诚信原则,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五)各培训基地对项目任务,不得重复申报经费。
五、申报程序
(一)各培训基地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二)工作完成后,各培训基地据实填写《2021年河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并由所在地市局初审、签署意见、出具推荐函后于2021年10月10日前报省局,省属单位直接报送省局。省局根据《暂行办法》和本指引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程序评审公示。
(三)根据《暂行办法》,省局将根据评审公示结果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项目任务申报的,视为放弃申请资助,逾期不再补报补发。
联 系 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处 李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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