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天津市重点联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8811Q/2021-0012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商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商贸发〔2021〕9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其他;商贸口岸\外贸
成 文 日 期 :
2021年08月26日
发 文 日 期 :
2021年08月27日
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天津市重点联系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天津市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外贸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1〕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促进天津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津外贸办〔2019〕13号)精神,现就开展2021年度天津市重点联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对外贸易,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诚信经营,近5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退税、收汇、融资、物流、信保服务功能中的5项,其中通关、退税、收汇是必须提供的服务;
(三)已建立具有通关、退税、收汇等功能的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四)具备较为完善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通过必要的客户审核和监督机制,实现贸易全程可溯、可控、责任可究;
(五)截至2021年9月25日前拥有服务合同在有效期内的服务企业20家及以上;
(六)上年度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
二、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重点联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表(加盖公章)(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滨海新区、东丽区内登记企业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五)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企业信息查询页网络打印版);
(七)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2);
(八)其他有关佐证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须按照顺序编号用A4纸张规格装订成册(序号页需用标签纸进行分隔、标记),一式六份,并加盖骑缝章。
三、认定程序
天津市重点联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按照“企业申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初核、部门联审、第三方评审、市商务局认定”程序进行。
(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企业申报工作并进行初核。请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本区通过初核意见、申报材料及申报企业名单汇总表(附件3)报市商务局(含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二)市商务局会同财政、金融、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进行联审;
(三)市商务局对联审通过的项目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实地考核评审;
(四)市商务局依据评审结果,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核实,拟定天津市重点联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名单并在市商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市商务局认定为“天津市重点联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有效期三年。
四、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高度重视。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本次认定工作,将推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作为招商引贸、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实现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和举措,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二)促进贸易转型升级。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我市重点联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支持数字化基础设施投入,优化通关、融资、退税等集成化服务,增强企业竞争力,带动外贸企业转型升级。
(三)实行动态管理。天津市重点联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商务局每年开展“天津市重点联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每三年对重点联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行考核。期间,发现并经查实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取消认定资格。
本通知相关内容及未尽事宜,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2021年8月26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贸发处 宣晓波、徐洁;
联系电话:58665856、58665975)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