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温X等5人以营利为目的,将英腾公司“考试宝典”软件题库内容私自复制到自营网络培训平台“金考点”软件使用,并以会员制方式大量销售传播,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温X等人分获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8万元不等罚金。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二审判结的网络培训平台题库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
网络培训平台题库侵犯著作权是近年来网络著作权侵权活动的新动向。也是第17次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的一项重点打击内容。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以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题库汇编作品进行非法牟利,甚至有的网络培训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窃取题库内容进行复制、发行,获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版权市场秩序。
本案就是此类案件的典型案例之一。经柳州中院终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温X、唐X、杨X、曾XX、覃XX原均系广西英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英腾公司)职员,分别任技术经理、实体渠道销售部区域经理、市场专员、渠道专员、程序员等职务,后,五人先后离职。2016年7月15日,温X拿到“金考点”软件版权后,组织曾XX、覃XX成立柳州天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天道公司),杨X同时加入,唐X后续加入。2016年5月25日,温X利用中介,以他人名义成立南宁伊考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伊考斯公司)。2016年11月,天道公司开始运营“金考点”软件和其他软件开发,并以伊考斯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用户下载安装“金考点”软件并购买相关科目后,可以查阅该科目的所有题目。期间,温X、唐X、曾XX、杨X、覃XX以营利为目的,将英腾公司“考试宝典”软件题库内容私自复制到“金考点”软件使用并大量销售。经鉴定,“金考点”软件中共3744个注册会员购买了相关科目(包含题干、选项、解析均与“考试宝典”软件相同的题目)。柳州中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X、唐X、曾XX、覃XX、原审被告人杨X以营利为目的,将英腾公司“考试宝典”软件题库内容私自复制到“金考点”软件使用并以会员制方式大量销售,有3744个会员购买过包含有题干、选项、解析均相同的题目的科目,情节严重,五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维持了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
针对题库是否享有著作权问题,二审裁定书结合新《著作权法》对如何判断作品作了精辟阐述,认为《著作权法》此次修正,对作品定义、作品类型作了修改,如此修正,并没有对作品类型进行封闭,而是对判断是否构成作品持开放性的态度,使得作品的类型更加周延,为司法实践腾出了可适用的空间,提供了思维指导,只要符合作品的定义,都能够成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该案的办理,既是对查处网络培训机构在著作权领域侵权盗版行为的一次有益的司法实践,也是对作品概念的一次法理分析,在指导思想上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积极的启迪作用。
来源:广西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