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汛情、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好质量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8-09 浏览:107次 来源:
各相关认证机构:   近期,我省遭遇洪涝灾害和疫情的双重冲击,给我省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部分企业停工停产。为扎实做好灾后恢复和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特殊时期质量认证工作平稳有序顺利实施,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灾后恢复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对因受汛情和疫情影响不能实施现场认证审核/工厂检查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好质量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市监认证〔2020〕9号)安排部署,现把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认证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向认证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提供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咨询释疑、沟通整改等服务功能。   二、认证机构可根据受灾情况和疫情发展及认证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方案,选择适宜方式完成审核/工厂检查(包括初次认证审核/工厂检查、监督审核/检查、再认证审核等)相关程序,待汛情和疫情解除后对相关结果予以评价确认或补充进行现场审核/工厂检查。   三、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可结合自身换发/维持认证证书相关程序要求,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四、对涉及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相关认证业务,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跟踪处理,全面做好技术服务,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认证质量。   五、各认证机构应将汛情和疫情防控期间针对认证实施所做出的优化调整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交流沟通,及时将优化调整措施及相关安排通报我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并将所安排的监督审核/工厂检查及再认证现场审核项目实际发生时间、相关认证证书有效期顺延情况上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相关信息服务平台。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