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1年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5-21 浏览:81次 来源: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津工信规〔2021〕1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组织开展2021年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自主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已被认定为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企业自愿参加此次考核评价工作。

二、考核评价材料编制

1.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2.评价指标证明材料明细表。证明材料为评价数据的佐证材料,应如实填写。

3.经审计的2020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应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告附注可不提供。

4.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表。国家统计局“企业研发项目情况 B107-1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B107-2表”。未填报该报表的企业应参照该表样式填写。

5.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高级专家、博士证书复印件;承担政府部门科技项目有关证明材料;拥有或参与建设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认定文件复印件;拥有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实验室证明材料;PCT专利申请证明材料;国际发明证明材料;对外转让或许可专利有关证明材料;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含获评的国家级工法)证明材料;近两年获得天津市质量奖证明材料;近两年获得天津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证明材料;近两年获得中国创新方法大赛奖励证明材料;近两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证明材料。

6. 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承诺。

以上评价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附电子版光盘一份,其中评价表、附表需为doc/wps格式)。评价表样式、明细表样式、填报说明和指标解释等请参照附件。

三、考核评价工作程序

(一)评价材料的提交与审核

各参评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编制评价材料,并报送到主管单位。各主管部门应于6月17日前完成审核,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将企业评价材料一式一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评价成绩计算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委托第三方对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汇总、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三)评价成绩公布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对此次评价得分70分以上企业公布评价成绩,其余企业评价成绩将直接通知到企业,不再对外公布。

四、考核评价成绩运用

此次考核评价成绩不影响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在2021年度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工作中,企业可以使用此次自主评价成绩参与项目申报(同时参加此次自主评价和2020年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评价的,成绩采用两次评价中较高的一次)。

请各主管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2021年自主评价组织工作,对评价材料进行认真核查、严格把关,确保自主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考核评价材料编制有关要求 

        2021年5月17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 董锡泉;

联系电话:83607322)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