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河北省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通知

时间:2021-04-01 浏览:51次 来源:信息产业处

关于组织申报河北省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方案,充分发挥信息消费对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升级、推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工作安排,现组织开展第二批河北省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第四批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省级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

  (一)申报对象。本次申报对象为县(市、区),设区市不参加评选。

  (二)组织自评、推荐。4月15日前,拟参加省级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的县(市、区),依据《河北省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完成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省厅。

  (三)综合评审。5月15日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综合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评审结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进行公示。

  二、第四批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申报

  (一)申报对象。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信息消费体验活动,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涉及信息消费相关技术、成果、应用等主题场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组织推荐上报。省厅择优认定10家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

  (二)申报条件

  1. 展示内容需在下列范围内。智能电视、智能音响、智能安防等新型数字家庭产品;通信和卫星导航产品;教育、就业、社保、医药卫生、住房、交通、扶贫等领域大数据应用产品;智能手表、智能耳环、智能眼镜、智能耳机等可穿戴设备;智能车载设备;智能家庭诊疗设备、健康监护设备、分析诊断设备等智能医疗健康产品;多模态人机交互、自主导航、智能决策等智能服务机器人;智能传感器、智能仪器仪表、无人机系统、工业机器人等工业级智能硬件设备和产品。

  2. 有固定的展示场所和完善的网络宣传平台。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展示产品(功能)种类不少于20项,具备承担50人以上规模集中培训或演示环境;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条件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空间布局合理,能够满足影视展示、产品体验、培训服务等需求;满足至少一件自主研发信息消费产品(软件或智能硬件)。

  3. 展示和体验方式新颖。充分利用3D、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以及实物展示体验等方式,通过人员讲解、现场演示、虚拟体验和交流互动等方式展示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内容。

  4. 拥有专业化的运行管理团队。重视信息消费宣传推广工作,愿意承担社会义务,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外公开,体验中心每月至少举办1次基于信息消费的培训、研讨会、交流会。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推荐。对通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信息消费体验中心。请于4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附电子版)报省厅。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各地要通过展览展示、体验互动和新闻媒体等进行广泛宣传,引领和带动消费,促进消费升级,推动产业转型和民生改善。

  (三)对省级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实施动态管理,适时开展示范城市和体验中心建设及运营情况评估,加强跟踪管理,确保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建设取得实效。

  联 系 人:葛振兴   0311—87908723  13081102767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

  附  件:1. 河北省省级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 河北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申报书、3. 申报主体责任声明、4. 河北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推荐汇总表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