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指南》的通知

时间:2021-03-03 浏览:68次 来源:中小企业处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组织实施分层培育,鼓励和引导更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省厅制定了《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谋划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工作和扶持政策,共同推动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业化健康发展。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1日

  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化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旨在分层打造“专精特新”企业群体,分类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壮大,示范和引导广大中小企业抢抓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及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等重大历史机遇,聚焦主业实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加快转型升级,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本工作指南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具有发展战略专业化、管理及生产精细化、产品或服务特色化、技术或经营模式新颖化等鲜明特征,在细分行业领域内技术领先、创新能力强、产品质量优、市场份额高、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按照“入库培育、择优认定、选拔示范”的培育梯度,分层设置“专精特新培育库”入库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企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申报的原则,统筹组织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服务和认定管理工作,鼓励和引导各市、雄安新区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培育计划和扶持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河北省“专精特新培育库”入库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在河北省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已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保持正增长;具备持续研发能力,符合“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具有培育发展潜力;诚信经营,环保达标,安全生产合规,产品质量合格。

  第六条 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任何一项专项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纳入河北省“专精特新培育库”入库培育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相关行业政策,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近两年营业收入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保持正增长。

  2. 坚持长期发展战略,注重加强管理制度、人才队伍和企业文化建设,能紧跟市场发展步伐,发展前景好,制定有未来两年或更长时期的发展计划。

  3.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注重质量管理提升、知识产权应用,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设立C级以上研发机构。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能力,是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强者,能为大企业、大项目和龙头企业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某一产品在细分市场处于领先地位,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60%以上;拥有与主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

  2.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装备水平居同行业领先,产品质量精良;产品执行标准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拥有自主品牌或注册商标三年以上。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等特点;突出品牌、地域等特色优势,拥有区别于其它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企业拥有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或近2年经过专门机构认定的专有技术1项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2%。

  4.新颖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积极发展新型业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有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化系统支撑。

  第七条 河北省“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效期内的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60%以上。

  (二)主导产品属于国家和我省重点鼓励发展的支柱和优势产业领域,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国前列或全省前五位(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或省内领先,具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

  (三)持续创新能力突出,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好的示范推广价值,注重自建或与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设立B级以上研发机构。

  第八条 主导产品属于《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的,或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填补国内空白(国际空白)的,或与国家和我省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企业,在河北省辖区内登记注册且生产经营满一年即可申报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确定为“专精特新培育库”入库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企业:

  1.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2.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

  3.有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较严重失信行为等。

  第十条 各市、雄安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点培育或认定工作,参照第六条和第八条的申报条件实施。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河北省各梯度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原则上按年度组织申报,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年度分层培育认定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具体申报要求、支持方向等;

  (二)中小企业按梯度培育申报条件,通过网上填报和纸质报送,市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并逐级上报;

  (三)各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河北省“专精特新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材料,各市、雄安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级审查确定;

  (四)各市、雄安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点培育或认定本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审定备案;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审查市级培育或认定程序、审核企业材料、必要时实地核查部分企业,确定和备案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五)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评审企业申报材料、实地核查部分企业,确定河北省“专精特新”示范企业;

  (六)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拟认定的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河北省“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布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河北省“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名单并授牌。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有效期内的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河北省“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国家、省相关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重点从河北省“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中择优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企业项目。

  第十三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整合公共服务资源,构建服务体系,利用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示范平台和公益服务活动等途径,对各梯度“专精特新”企业在融资引资、技术创新、管理提升、法律服务、品牌建设、人才培养、市场开拓、上市培育、数字化赋能和产学研对接等发展方面进行重点扶持服务。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河北省“专精特新培育库”已入库企业应于每年5月底对上年度主要数据进行信息更新,各市、雄安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企业数据信息确定年度培育企业。

  第十五条 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河北省“专精特新”示范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组织企业每半年填报发展绩效、每年度备案发展情况,每三年开展发展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或年度备案确定长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撤销称号;“专精特新”示范企业按申报认定年份,有效期满三年后当年可再次申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或未申报的企业将撤销称号。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必须实事求是, 真实反映数据信息,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伪造数据,经调查属实的,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撤销其称号。

  第十七条 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撤销其称号。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调整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文件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更名相关手续,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应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指南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