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21〕1252号
各区财政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海关各单位、各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6月18日
京财税〔2021〕1252号
各区财政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海关各单位、各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