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的通知

时间:2021-07-13 浏览:51次 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落实好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函〔2019〕39号),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3日

 

(联系人:王全兴、刘华巧;联系电话:83812057、2845053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满足广大农民对农业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一是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二是优先支持小站稻生产、设施农业和农业绿色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三是结合我市需求,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种类原则上从设施蔬菜生产设施设备、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生猪养殖成套设备和智能农机装备中选取。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并按规定列入我市补贴范围;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包括水稻插秧机、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产品。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补贴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按年度将部分低价值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二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三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实施内容

农机购置补贴在本市所有涉农区组织实施。

(一)补贴范围

结合我市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14大类32个小类97个品目作为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按规定将我市特色农业和绿色农业发展所需的3大类3个小类4个机具品目列入市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种类范围(附件2)。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年度调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等途径,支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高端智能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可以突破全国补贴范围。各区可将符合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区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1.补贴对象。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补贴标准。中央和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

(1)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并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对分档参数进行优化。

(2)补贴额。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特色农业生产急需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但超出比例不得高于20%。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较少的品目,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3)单机补贴限额。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外,一般补贴机具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不超过1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4)购机者享受年度补贴资金限额。个人5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0万元。超出补贴资金限额的,由购机者向所属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区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可按生产需求享受补贴资金,并向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三)操作流程

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详见附件3。

补贴政策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补贴产品退货时,购机者及补贴机具产销企业须主动向区农业农村部门说明相关情况。补贴款未兑付的,区农业农村部门立即办理补贴申请作废手续;补贴款已兑付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调督促购机者按原渠道退还补贴款。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区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预算规模。

市和各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区资金使用进度。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按需组织开展区际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各区的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完毕后,可按照相同补贴标准,调剂使用市财政资金(报废补贴除外)直至当年全部资金使用完毕。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市、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组织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选择部分有条件、有意愿的区探索实施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补贴方式。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0〕85号)执行。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政府领导下的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建立区级政府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对补贴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区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评价,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管理水平。

市农机鉴定、推广机构和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市农机鉴定机构要加快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规范开展鉴定及其采信工作,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本着及时有效便民的原则,做好纳入牌证管理机具的注册登记工作。

市农机鉴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试验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管理水平较低、违规风险较大的检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发放的证书(报告)不予采信,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或终止相关机构检测资质,将相关处理措施予以公开通报。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区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健全市、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区补贴受益信息(附件4),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以及市级有关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每年12月15日前,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委。

 

附件:1.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市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种类范围

3.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

4.  年度  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